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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花式”入市迎来新增长极

原创 作者:吕笑颜 石丹 /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交易以来,迎来“满月”。截至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平稳,价格稳中有升,累计成交额超3.29亿元。
 
碳市场是推动产业低碳转型的市场化手段,金融机构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碳市场交易,这对正处于转型阵痛中的信托公司无疑具有较大的利好空间。
 
近几年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碳交易相关业务,在碳融资信托、碳投资信托以及碳服务信托三类模式下均有实践。据不完全统计,行业内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单碳交易相关产品。
 
同时,在“碳中和”的大趋势下,绿色金融将成为中国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抓手。作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服务主体,绿色信托成为信托业转型的重要探索方向,具有特色优势的信托公司的积极参与也将是绿色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


 
碳信托“花式”入市


 
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看来,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他认为,碳信托是碳金融的一个细分领域,是碳金融的各类模式与信托的融合。
 
《商学院》记者注意到,自2014年以来,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只碳信托相关产品。
 
进入2021年以后,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引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进入到相关领域,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在目前的9只相关产品中,6只为今年设立。
 
曾刚认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产业,既可以开展融资类、投资类业务,也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业务,对于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均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业务落地,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认为,信托公司参与碳市场涉及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和碳资产服务类信托三种模式,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碳投资类信托居多。
 
2021年2月,兴业信托发行了“兴业信托· 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通过受让碳排放权收益权的形式,将福建省碳排放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价格作为标的信托财产估价标准,向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在曾刚看来,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和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两种融资类信托,与商业银行的碳资产抵/质押贷款、证券公司的碳资产售出回购两类业务相对应。
 
不过,曾刚认为,两种模式的信托均可为控排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这类业务不应当属于当前要求融资类信托压降的范畴。 
 
事实上,在前期试点中多家商业银行均开展了此类业务,信托公司中兴业信托、中航信托也有所实践。
 
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认为,信托公司的天然优势比较明显,因为业务范围涉及货币、资本和非标,兼具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功能,同时还可开展事务管理类业务。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模式更加灵活,发展空间很大。
 
在他看来,在当前信托行业融资类压降的情况下,投资类和服务类更值得探索。
 
《商学院》记者注意到,目前信托公司多以碳投资类信托参与。在2021年以前,爱建信托、中建投信托和中航信托设立的3只碳信托均为投资类。今年内,中航信托、华宝信托和中融信托又分别设立了碳投资类信托。


 
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交易结构


 
曾刚认为,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可以归入非通道事务管理类信托范畴。
 
碳资产服务信托,即利用信托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优势,帮助企业开展碳资产托管服务。委托方控排企业将其所获得的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该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利用托管的碳资产从事多种碳市场操作。
 
2021年3月,英大信托作为受托管理人和发行载体管理机构(SPV),携手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碳中和债)”成功发行。该项目规模17.5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融资租赁项目。
 
2021年4月,中海信托成立“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本次“碳中和”信托的交易结构为:海油发展(600968.SH)将其持有的CCER作为信托基础资产交由中海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再将其取得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信托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产业。中海信托作为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在向资产持有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负责开展碳资产的管理与交易。
 
曾刚表示:“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特别适合由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来开展。该集团下控股多家二级单位,集团层面本身可能也存在集中管理碳资产的需求。因此,可将集团下属众多二级单位的碳资产统一交付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计划。”


 
碳金融空间有待打开


 
对于多数信托公司而言,碳金融业务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一定的困难,包括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不足、应建立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争取资金端支持等。
 
周毅钦表示:“信托公司本身缺乏长期对这类企业的跟踪和了解,在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上肯定是有所欠缺的,同时,此类信托在资管新规后能否在资金募集、产品设计等方面合规落地也有待考量。”
 
目前国内在税收、监管、风险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的碳金融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相关政策缺乏一定的连续性,且多数领域还停留在只有行政规章的层面,使得投资者对相关政策预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周毅钦表示:“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建立有效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包括要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于充分的重视。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另外,监管部门应及早设置清晰的碳排放总量目标,引导市场预期、稳定预期,促进低碳投资。”
 
周毅钦认为,监管应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在碳市场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提升市场的活跃性。“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和包括碳衍生品在内的金融产品,发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尽管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等产品,但是由于中国碳市场规模有限且活跃度不高, 因此碳金融业务并未引起多数金融机构的重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个别交易市场推出了碳远期合约且成交并不活跃。
 
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刘晓婷在研报中指出,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碳市场引入金融机构并借助碳金融工具可以活跃二级市场,提升碳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引导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信托公司设立此类碳排放权投资产品,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同时为企业提供针对碳价格和气候转型风险的对冲工具。
 
曾刚认为,目前中国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碳资产投资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工具来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因此,碳资产投资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未来,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碳金融衍生产品充分发展时,碳资产投资业务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将其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绿色金融在“碳中和”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市场共识,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方式。
 
近年来,国内试点地区陆续推出碳中和债券、绿色债券、碳远期、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多种创新型碳金融产品,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有限,金融机构对接受以碳排放权作为担保品的融资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绝大多数交易属于金融机构的“首单”“首笔”试点实践。
 
可以看出,2021年以来,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的形式更为多元化,通过信托贷款、债券发行、产业基金等多种手段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袁吉伟认为,开展碳交易信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意义重大:“从宏观层面,开展碳金融业务将助力中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微观层面,开展碳金融业务将助力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业务本源,以绿色金融、‘碳中和’为主题,开展各类服务性信托和投融资信托,提升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开展该类业务具有战略价值。并且碳交易市场的起步时间较晚,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不存在比较优势问题,信托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开展各类碳交易信托。”
 
曾刚认为,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将会催生巨大的金融需求,信托业可紧紧围绕相关领域,全面推进绿色信托、碳信托的发展,构建新的增长极和业务模式。一是将绿色证券投资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二是开展绿色股权投资业务,为REITs(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储备资产;三是将碳资产管理作为特色业务方向。在碳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目前信托公司相对走在前列。未来信托公司应继续发挥灵活性优势,探索将碳资产管理作为特色业务方向。
 
在曾刚看来,在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下降,行业进入转型关键期的大背景下,碳金融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创新点,为信托公司开辟新的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应积极拥抱碳金融创新业务,通过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助力业务转型,并为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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