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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大”非“原罪”

原创 作者:刘青青 石丹 /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0


“反垄断只关注两件事,最重要的只有一件——那就是平台的竞争行为是不是限制妨碍了竞争,其次则是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近期讨论得热火朝天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话题,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曲创这样总结道。
 
曲创认为,垄断现象应当放到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目前,互联网平台领域已经进入存量竞争时代,各平台的用户争夺日趋白热化,不正当竞争手段也日渐进入大众眼帘,其中就包括垄断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大平台屡屡被曝出存在垄断行为,但“大”并非原罪,垄断行为才是。更令人担忧的超级平台亦是如此。
 
存量竞争时代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讨论愈发火热,而该现象的出现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阶段存在密切关联。
 
曲创指出,在早期的互联网时代,各“互联网+”平台蜂拥四起,电商、外卖、出行、物流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敢于创新的企业家,构筑了种种迥异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大大小小的企业一起涌入这一新兴领域,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初始发展。
 
彼时的互联网发展阶段属于增量竞争阶段——大家都在高速增长,且增长的用户都来自于行业以外的新用户。有大量新用户还在源源不断地流入细分领域,各平台可以相安无事。
 
“但现在用户高速增长的阶段已经过去了,市场总量是有限的,行业红利触及“用户天花板”,各平台所面临的处境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区别——以前可以‘各自安好’,井水不犯河水,现在则必须‘短兵相接’。因为这时候平台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了存量阶段,平台之间需要争夺对方的用户。”曲创表示。
 
就好像在增量竞争时代,平台在四处“开路”,做不了一二线市场可以做三四线市场;做不了高端市场可以做低端市场;做不了头部服务可以做长尾服务……而在存量竞争时代,小径合并成大路,条条大路已经通到罗马,很大程度上需要在罗马斗兽场击倒对手才能生存。
 
无论如何,增量竞争到存量竞争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模式陈旧、创新凝滞的企业将迅速被淘汰出局,保持竞争力是所有企业面临的难题,争夺和留存用户更是当前平台焦虑的核心。
 
曲创指出,正是由于在存量竞争阶段互联网平台的厮杀将更加激烈,平台互相争夺用户的手段也因此出收较为极端的场景。
 
比如用户单归属策略,平台推行排他性协议,强制要求商户“二选一”;比如平台势力的跨市场滥用,是为了限制、排除其他市场的竞争;差异化定价,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猎杀式并购”消除潜在竞争对手……
 
“但在想方设法争夺用户的同时,平台也要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竞争性,否则最后损害的将是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曲创总结道。

 
“大”非“原罪”

 
随着存量竞争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大平台稳固了自身势力,雄踞一方;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被揭露,在反垄断的大浪潮之下,甚至生出了“反垄断针对大平台”的错觉。
 
曲创强调,“大”并非平台的“原罪”,垄断行为才是。
 
垄断行为,首先一定得具有妨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其次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这两者都是禁止的。
 
“从市场结构来看,可能一两家平台市场份额很大,市场集中度很高,这样的状态也可以称之为垄断。但是反垄断要‘反’的,绝不是一个名词,而应该是动词;绝不是垄断的大企业或者是垄断的市场结构,而是垄断行为。”曲创解释道。
 
更何况,也并不是大平台就一定会进行垄断行为,小平台也存在垄断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价格合谋”——两家平台商量好一致调价,可能他们本身规模比较小,市场份额也不大,但也可能会从事这种反垄断意义上的垄断行为。
 
此外,反垄断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其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重要原则之一,而在维护创新、激发创新方面,大平台也并非是“屠龙少年终成龙”,反而依旧是行业创新的重要角色。
 
创新是需要巨额投资且风险极大的活动。企业的研发投入最终能成为商品带来利润的不到10%,像IT、芯片领域的失败率则更高。
 
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小平台显然就没有足够的实力与资本去投入创新,反而是大平台更有优势,能够以“90%的钱注定会打水漂”的心态来进行探索,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资本去等待那10%的机遇。
 
在反垄断浪潮中谈“大”色变,其实大可不必。曲创表示,阿里和京东几乎在电商行业稳“称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象还会有拼多多的出现。滴滴是网约车行业的“寡头”了,但是地图软件高德却能另辟蹊径,接入大量小型网约车平台提供聚合打车服务,又给滴滴带来很大的威胁。
 
“所以,既不需要在谈及反垄断的时候就一定要和大平台划上关联符号,也不需要认为大平台就停滞了创新,或者创新不能再在行业中成就新的大平台。”曲创表示。

 
无边界扩张

 
不过,在曲创看来,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也确实势在必行。尤其是当前的少数平台确实已经发展成“庞然大物”,变成了跨多个行业发展的超级平台,相关的配套监管也不能落后。
 
作为一个非规范用语,“超级平台”通常被认为是在多个行业多个领域进行跨界扩张,且在不同领域也形成了较强市场势力的平台。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们的无边界扩张几乎成为常态。以电商巨头阿里为例,其以电商为主业,并且在转向物流、外卖、生鲜等相关领域的同时,还慢慢“入侵”其它行业,在文娱、体育、教育、医疗健康、出行旅游、社交、汽车交通、房产酒店、硬件等诸多行业均有布局,而且筑造了集支付、基金、消费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小贷等于一体的金融全版图。
 
诚然,超级平台的大规模、多业态也并非“原罪”,但在存量竞争时代,关于超级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时常见诸报端,其背后可能存在的诸多风险更有赖于监管的治理和法律的完善。
 
对此,曲创认为,超级平台的扩张也要个案分析,无法一概而论,不过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警惕。一是超级平台在跨界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投资收购中的“猎杀式并购”。
 
在跨界竞争方面,平台的投资可能涉及很多行业,这样的跨界与竞争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平台将自己主导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来去干预另外一个新行业的竞争,那就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比如亚马逊,首先是电商平台,但是也有自营业务,该业务与平台内第三方商家进行直接竞争。亚马逊用电商平台的身份掌握的信息数据优势去打压第三方商家的业务,这就是典型的跨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再例如谷歌,作为安卓手机系统的创造者,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保持在80%以上,苹果系统只占不到20%,在此基础上,谷歌在给手机厂商授权许可时要求厂商必须预装谷歌搜索APP,甚至要求不得安装其他搜索类APP。
 
“前者是电商平台利用平台优势去干预平台内部商户的竞争;后者是手机操作系统所有者通过其支配地位,去限制妨碍搜索引擎市场的竞争。这都是在妨碍行业的正常竞争和创新,是需要被禁止的。”曲创表示。
 
在投资收购方面,互联网巨头的投资有一部分是在扶持创新,平台拿着资金去寻找有好想法或者好技术的“种子企业”,被扶持起来的小企业可能同自身业务互补,或者形成战略协同。
 
但在繁多的投资收购当中也存在“猎杀式收购”现象——“平台花钱买下你,其实不是为了发展你,而是为了关掉你。”平台把对自己业务有潜在威胁的小企业买下来,将其扼杀在萌芽当中。
 
曲创强调,整体上这种“猎杀式收购”的本质是在阻碍行业的技术进步,也是当前互联网大平台阻碍创新的最大问题。
 
“遗憾的是,如果要用反垄断的法律工具去阻止猎杀式并购很难。平台收购一家连产品都没有成型的小企业,你如何去证明平台排除限制了竞争?‘猎杀式并购’是真实存在的,但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举证也格外艰难。”
 
无论如何,在存量竞争时代,大大小小的平台势必迎来更激烈的厮杀,跨界扩张也成为维持平台继续扩张的手段。在反垄断行动中,“大”不是“原罪”,“超级大”也不是,但超级平台的无边界扩张的确蕴藏风险。
 
目前,《指南》已经踏出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第一步,反垄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亦高悬于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猎杀式并购”等行为的头顶。在反垄断、维护创新的路上,互联网巨头可能既是潜在阻碍,也是有力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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