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刊推荐
// 中经传媒智库

超级平台或将进入“软拆分”阶段

原创 作者:董枳君 /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0


面对互联网领域中越长越大的 “超级平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主要经济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采取强硬监管态度和制约措施。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主任方兴东告诉《商学院》记者,多年以来,关于如何监管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争论一直存在,而欧盟提出的新法案不仅对监管这些平台产生深远影响,也将改变全球互联网的生态。2020年12月15日欧盟公布了草拟的规范有关数字服务的重要法案——《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这两项法案被认为是直接针对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硅谷巨头。
 
“最重要的是,那些最强大的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发言权将减少,而中小互联网公司和各国政府将拥有更多发言权。”方兴东表示,“欧盟要立法严格监管数字平台与技术的更新换代有关。技术变革基本上是每十年一代,但是产业变革的周期一般是20年。“因为头十年是一个向上周期,第二个十年是成熟时期,一般的反垄断都是在技术比较成熟的时期开始动手的,所以美国的反垄断浪潮一般也是20年一个周期。”方兴东强调,IBM是大型机时代的垄断巨头;微软是 PC时代的垄断巨头;目前的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等巨头则主导了移动时代,“下一个10年到20年,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可能也会出现新的垄断巨头。”
 
方兴东认为,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并不是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我们的社会、国家与全球,如何保持良好秩序,而不会走向失序。

 
对行业创新的影响

 
反垄断最直接的目的和效果可以归结为三个关键词: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就是通过政府和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重新打开垄断这个让竞争失效的“市场死结”,重新激活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促进创新,最终让失去选择能力的消费者重新获得选择权,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一些把反垄断和行业创新对立起来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反垄断就是要重新恢复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因为,垄断者是不需要通过创新就可以获取超额的垄断利益,就失去了创新基本的市场动力。能够凭借垄断轻松赚取“浮钱”,企业就失去了需要冒高投入、高风险去创新的基本驱动力。
 
放眼整个全球IT历史就可以清晰地发现,美国政府对AT&T反垄断而达成的“1956年协议”,直接成就IBM以及后来DEC等一大批计算机企业的崛起。而1969年开始的针对IBM的反垄断,也直接促成了英特尔、微软、Oracle等一大批软硬件企业在PC时代的崛起。而20世纪90年末期针对微软反垄断的世纪大案,直接维护了雅虎、Google等一批互联网企业的爆发。所以,这也是最近美国与欧洲与中国几乎同时掀起反垄断浪潮的内因。美国和欧洲也是要借助反垄断重新激活互联网乃至整个高科技行业的创新。
 
目前,第一阵营的互联网巨头市场价值开始接近万亿美元,但是,却依然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相距甚远。通过反垄断,一方面可以迫使这些巨头走上真正的创新之路,努力成为真正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另一方面,让整个行业更多的创新者能够涌现出来,而不会轻易被窒息与扼杀。可以说,当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是激活创新的最关键举措。尤其是现在做强国内大循环成为国家重要战略,通过反垄断激活整个互联网行业,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活力,成为必由之路。  

 
对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意见建议

 
如今,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市场集中度与美国相比并不低,滥用垄断行为也较为突出,而且波及领域更多。除了类似美国市场的垄断情况,还借助平台优势,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媒体领域、教育领域、安全领域等。但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在国内还是一个空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内行业政策制定者固有的认识误区,那就是自然地将反垄断与不断做大做强对立起来。其实,历史实践证明,通过反垄断解开因为过度集中而失效的竞争死结,反而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做新做活的根本出路。
 
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高科技行业的每一次反垄断行动,最终都极大释放了竞争活力,成功掀起新一波创新浪潮,拓展出全新的产业格局。而对于中国互联网乃至整个高科技领域来说,迄今还没有经历《反垄断法》的真正洗礼。在中国,高科技实力近年来不断提升,中美高科技博弈进入白热化的阶段,最近开启的美国第四次反垄断浪潮,很可能产生重新“格式化”产业格局的巨大效应,极大改变美国高科技行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和生态走向,甚至再次改写网络时代的竞争秩序,定义下一个时代。
 
目前来说,《反垄断法》还是最有效的法律武器,要积极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还要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和补充。十年前“3Q大战”的审理和判决留下巨大的遗憾,现在正在的“抖腾大战”等新案件,希望能够重塑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尊严。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数字治理的制度创新。中国互联网乃至高科技的崛起,很大程度是通过面向全世界开放学习,而制度创新也需要全球视野,需要借鉴全球最新成果。比如,欧盟的GDPR和《数字市场法》是迄今为止全球数字治理领域很重要的创新,就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中国刚好处于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已经卓有成效,我们也要在数字治理的制度创新方面形成突破,未来引领全球数字治理制度的创新与建设。
 
当然,最关键、最基础的还是激活竞争与创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23次提及“科技”,提出2021年推进“揭榜挂帅”“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一系列举措。这是前所未有的。坚持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加快科技自立自强,已经成为全国的共识。通过反垄断,把互联网巨头从垄断的舒适区中拽出来,要让它们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给新兴的互联网企业更大的创新空间和发展空间,避免被垄断力量压制和消灭。要让华为这样引领创新的企业脱颖而出,树立全球视野的科技创新价值观。
 
在中央果断的战略决策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进入全新阶段。为维护中国互联网公平竞争和激活中国互联网创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益主导下的质疑和混淆的声音依然此起彼伏。这种时候,我们必须拨云见日,站在全球视野,站在互联网作为中国国运的高度,站在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认真审视这一场“反垄断风暴”。
 
全球都在加强对互联网巨头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今年两会有关平台垄断等议题也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有人呼吁对超大型数字经济混业经营体,拆分并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针对当下存在的问题以及面向未来的发展,我们需要多管齐下,既解决历史问题也为未来发展打开局面。
 
以下五个举措非常必要:
 
1.通过政策限制超级平台进入的行业数量,尤其是媒体、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准入;
2.扫除盲区,对企业超越本分,操控媒体、学术、政策、监管和法治等公共领域的行为要严厉惩戒,明晰边界;
3、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质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执政能力,有效防范和抵御“监管俘获”;
4.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等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加强防范与制裁垄断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严肃性,提升法律威慑力;
5.把数据作为治理的抓手,进一步加快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立法,强化个人对数据的主导权,并且国家层面建设立足公共利益的公共数据运营商,通过数据的权力平衡,实现结构性的改善。

 
超级平台该不该被拆分?

 
“全球反垄断行动能向大科技公司发起挑战吗?还是像过去一样,欧盟对微软和谷歌等巨头的垄断行为只能以罚款了事?”方兴东表示。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网站的文章也提出这样的疑问,担心反垄断执法执行迟缓,很难直接限制科技公司。
 
我们可以看到,英国《金融时报》文章认为,《数字市场法案》发出的警告是,5年内被罚款3次的科技公司将面临拆分,这表明欧盟承认现有的竞争法律不够完善,未能遏制硅谷巨头。2020年10月对谷歌和目前对脸书的起诉,都依赖于有关数字平台应该如何被监管的“狭隘的反托拉斯模式”,因此都未能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大型科技公司旨在加快有毒内容传播的基本商业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消极副作用。
 
对欧盟要拟定的立法来看,保护创新和加强数字单一市场是我们明确支持的主要目标,但是细节是决定性的,我们希望欧盟仍能持有开放态度。还有猜测称,这些巨头会加紧游说,以便法案能有所改动,因为“2020年上半年,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和微软在欧洲的游说费用就已高达1900万欧元”。还有一种声音是,毕竟这些法律到2022年才有望获得批准,因为欧盟委员会必须与27个成员国及欧洲议会一道敲定最终的法案。
 
在互联网上,有人认为政府需要拆分脸书和谷歌等巨头,还有人呼吁制定更严格的法规,限制这些公司对数据的利用。在方兴东看来,针对互联网平台呈现出的新型垄断,拆分不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通常来说,反垄断举措一般通过巨额罚款或者进行结构性调整,也就是拆分,但包括脸书在内的几家美国互联网平台都很大,拆分后各自独立发展,每一家都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可能又会变成几个新的超级平台。”
 
方兴东表示,过去欧洲一直在互联网反垄断方面走在全球前面,但其反垄断举措一般就是罚款,而没有采取拆分等更激进的举措。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巨头总部不在欧盟而在美国,罚款相对可操作。“欧盟的做法是不动结构,只针对行为。如果要拆分这些巨头,显得欧盟的手伸得太长了,欧盟也知道这不现实。”
 
反观中国,随着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互联网巨头企业以“融资-补贴-扩张-再融资”的方式,在外卖、出行、购物、社区购物等多个民生领域抢占地盘。“大数据杀熟”“二选一”、价格战等问题层出不穷,“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局面加剧,拆分数字巨无霸经济体的呼声四起。
 
如今,进入强监管时代,数字巨无霸该不该被拆分?“目前还是以软拆分为主。”方兴东表示。“主要还是要看效果。拆分可以分为硬拆分和软拆分、剥离和限制等措施,事实上就是软拆分。尤其是数据层面的有效规制,效果不比工业时代的强拆分差。这次针对阿里和腾讯可能采取的剥离媒体、金融独立监管,以及未来数据治理,都是类似的软拆分。”方兴东强调。
 

除《商学院》杂志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商学院》杂志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欢迎关注平台微信公众号

 点赞 30
 收藏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