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企出海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行动指南(东盟专辑)投资指南及法律风险预警国别报告(老挝)

原创 作者:中经传媒智库 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0
序   言

识别投资东盟国家面临的法律风险 

 

“奔行在铁路上的列车,驰骋在公路上的汽车,联通各国的空中航班,劈波斩浪的货轮,快捷方便的数字电商成为新时代国际贸易的驼铃、帆影。”习近平主席在 2023 年11 月 18 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为数据出境指明方向。数据跨境合规方面将得到适当放宽,未来“数字丝绸之路”规则建设也会越来越完善。

 

2023 年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周年,“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重要合作框架,具备丰富的开放性战略优势及政策红利。地处海上丝绸之路的东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也成为中企“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走出去的重要区域。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在不断加强,但是由于文化意识形态差异以及受各国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竞争因素等因素影响,中国企业海外经营也面临不确定性。比如,外商投资东盟国家时会受到一些行业的限制,在劳务用工、土地制度、数据跨境、环境等方面面临着相应风险。此外,近些年,老挝、越南等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此中经传媒智库与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携手制作的《2024 中企出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行动指南(东盟专辑)》,针对中国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为出海企业梳理了最新的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案例,揭示相关法律风险,探究投资机遇。

 

中国与东盟中高端产业互补增强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是近十年来中国企业开始拓展的全新区域,与此前中国企业相对熟悉的作为成熟经济体的欧美截然不同。东盟各国在经济状况以及市场规模、产业结构等方面对中资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婷看来,近年来,东盟各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依托外部协定及投资涌入、内部改革及庞大人口红利等优势,东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产业结构上,东盟国家主要依赖服务业拉动经济。不同东盟国家在产业中也扮演不同角色,如半导体行业中,新加坡主要进行技术集成,泰国、印尼和菲律宾主要负责组装,而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处于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加工阶段。当前,我国与东盟国家在出口市场上属于竞争与互补共存的局面。

 

一方面,我国与东盟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上的竞争关系较为明显。例如在服装业的出口市占率上,近十年我国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偶有小幅度回升,而东盟国家则持续攀升,但东盟国家对我国纺织原材料进口的依赖度较高。另一方面,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机电产品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东盟国家对我国出口的生产制造设备具有较高的依赖度,如在动力机械及设备、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等方面东盟国家对我国的依赖度相对较高。

 

与此同时,我国对东盟国家的矿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油脂,以及发展新能源产业主要使用的镍矿等原材料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过去,我国与东盟国家的竞争集中在低端产业,而未来,借助东盟国家的下游低组装成本,和我国通过高端制造业为东盟国家提供高端中间品和高端生产器械等优势,我国与东盟国家将在中高端产业互补方面有所加强。

 

吸引外商投资,东盟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变化

 

从当前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近年来老挝、越南国家的法律变化来看,对于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有哪些变化和影响,张婷认为,总体上东盟各国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但也有一些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高,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东盟各国商业机会较多,但潜在的法律投资障碍和风险也在所难免。

 

例如,不同国家对外商投资某些特定行业有不同限制;部分国家金融体制和服务相对落后,外商在当地银行融资相对困难;不排除部分国家存在商业合作者以虚假项目信息骗取中资企业赴该国考察、开展隐性投资等的商业欺诈现象;以及部分国家存在部族和政府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政府项目在某些地区可能会受到当地部族的阻碍等。也因此《2024 中企出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行动指南(东盟专辑)——投资指南及法律风险预警国别报告(老挝)》对老挝的法律制度、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以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描述。

 

张婷团队的调研发现,近年来,老挝和越南的法律体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老挝为例,据统计,2016 年至 2021 年,老挝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近一百部。截至 2023 年 9 月,老挝国会官方网站共列举 182 部老挝法律(其中存在部分同一法律在不同时期的修订版本)。经统计该法律文件清单,发现老挝在现行的法律位阶层面,和民事、经济相关的法律数量较多,182 部法律中约有 40 部,占比近四分之一;就法律内容来看,经济类法律中关于外商投资、海关、外汇、关税、进出口等内容的法律修订较多,基本趋势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016 年 11 月老挝颁布了新修订的《投资促进法》。修改后的法案共有 12 部分, 109 个条款,适用于“在老挝境内投资、开展经营的国内外个人和法人及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本次修订完善了各类投资促进政策、投资形式和种类、程序,以及土地管理费等内容,并新增扩大投资关税政策、特许经营投资人、关于投资方面的各级政府通过权、投资一站式服务等内容,对促进外国投资者到老挝进行投资有很大积极意义。

 

老挝政府不断地促进外商投资,这一点也反映在外资准入领域法律规定的变化上。老挝外商投资行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细化和完善。

 

以投资期限为例,老挝相关的法律规定经历了四次调整:1994 年《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规定的 15 年、2005 年修改规定的 50 年(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以延长到 70 年)、2009 年《投资促进法》规定的“除专项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投资期限不作限制性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和经济特区、经济专区的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99 年”,以及 2016 年最新修订的老挝《投资促进法》中将特许经营项目如土地、矿产、电能、航线、电信等的最长投资期限由 99 年减少至 50 年(特殊情况并经过该省政府或国民议会同意的,可延长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期限)。

 

此外,老挝政府公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贡献的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对于投资老挝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全面、客观了解清楚优惠政策申报条件、时限等,做好调查研究,防范可能的政策风险。例如,对于在老挝经济特区、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虽然可以享受保税、免税的政策,但企业需要自行解决“三通一平”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因此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统筹评估利弊关系。

 

张婷强调,企业在赴老挝进行投资前,要对老挝的金融体制和外汇管理进行充分的调研;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比例,也要和企业的发展相适应;此外对外汇的汇入和利润的汇出,均要考虑时间余量。如果涉及到投资强度大、投资期限长的项目,还可以基于老挝主权信用较低的情况,咨询相关的对外投资担保机构,考虑是否需要采用对外投资的保险。

 

警惕具体法律风险,促进境外合规经营

 

十年来,中国东盟累计双向投资超过 3800 亿美元,主要在铁路、公路、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协同发展。但是在双方贸易过程中,不同东盟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或者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限制。

 

以老挝为例,老挝规定部分行业由老挝政府专控,诸如石油、能源、自来水、邮电和交通、原木及木材制品、矿藏及矿产、化学品、粮食、药品、食用酒、烟草、建材、交通工具、文化制品、贵重金属和教育行业。此外,老挝也规定了禁止投资的行业: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兴奋剂的生产及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生产及销售腐蚀、破坏良好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工业废料;色情服务;为外国人提供导游行业。

 

张婷指出,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各国需要关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税收、争议解决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其他如当地人文、气候等可能引发风险的其他因素。

 

以劳务用工风险为例,部分东盟国家存在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较低,工作技能较差,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参加现代企业职场意识较低,不能很好的适应外国投资者对于工作的要求等现象。对于投资当地的海外经营者来说,这类劳工问题可能给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包括:需要延长用工时间、增加沟通成本、延缓项目交付期限、加大违约风险等,这势必会加大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营成本。

 

再比如,老挝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聘用老挝国民,并采取了系列措施来保障老挝国民的优先就业。老挝《劳动法》对外籍劳工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比如,用人单位接受外籍劳工的比例规定如下:一是从事体力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外籍劳工总数不超过老挝劳动力总数的 15%;二是从事脑力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外籍劳工总数不超过老挝劳动力总数的 25%。对于大型项目、五年或以下的政府重点项目,外籍劳工的使用将按照项目所有者和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执行。

 

此外老挝还规定,对于在老挝工作的来自诸如东南亚等与老挝建立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外籍劳工,将根据专项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但目前中老两国政府尚未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因此在会计、律师、特种劳务等项目中没有进行劳务合作业务。为避免出现企业与员工因双方意见不统一而导致的劳动纠纷,这就需要中资企业在相关项目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就具体内容进行约定。

 

为此对于如何确保在老挝的中资企业用工合规,张婷建议:一是对外派老挝员工制定合法可行的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外派工作安排和用工形式、海外津贴、法定假日等。二是按照中国法律为外派人员缴纳社保。三是为外派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外派人员行为规范和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为外派员工提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四是遵循老挝当地用工法律制度。

 

在土地制度方面,老挝《土地法》明确规定了老挝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外国人只能通过租赁或土地特许权或购买国有规划土地有条件使用权的方式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但这几种方式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代持方式在老挝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张婷认为,以土地代持模式进行土地交易的风险在于,根据老挝现行《土地法》的规定,若老挝政府发现存在土地代持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存在土地代持或协助土地代持,一经查实企业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等责任,并且还有没收被代持土地的法律风险,代持相关的合同也会因为违反老挝土地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由此会给土地交易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进而无法实际获得土地相应权利。

 

因此,张婷提醒,中方投资者以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代持等方式投资老挝土地之前,务必做好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土地性质等问题。中方投资者应当首先查看交易对方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切勿轻信对方提出的“原件已经遗失,但可以帮忙找土地管理部门的人核实”等类似表述。最好携带土地证原件,前往相关土地部门、相关法院公证部门进行核实,确认交易对方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是否已经转变为可供投资业务开展的性质,以及该土地是否有涉诉、查封、抵押等情形。

 

另外在老挝,村主任在所在村具有较高威望,熟悉村内大小事宜,如果投资的是老挝村里的土地,可以向本村村主任核实土地情况,查看周围环境及居民影响情况等。对于投资项目本身,中方投资者还需要核实该合作项目是否属于老挝保留类经营范畴,避免该项目面临无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最后,经考察无误,双方准备签署相关交易合同时,建议聘请当地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为起草或审查合同文书,设计交易架构,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需要与合作方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建议在形式和内容上严格按照老挝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避免投资者就该土地使用权无法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况。

 

随着中国企业对东盟国家的投资不断增加,数据跨境合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张婷表示,在东盟投资的数据跨境传输合规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和中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两大类。此前,2021 年,滴滴赴美上市之后遭遇了调查,被罚了 80 多个亿。国家网信办发布公告,证实滴滴出行 APP 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下架了滴滴旗下的 25 款 APP。滴滴在 2021 年 12 月发布声明,宣布将启动在纽约交易所退市的工作。

 

张婷表示,中国企业数据出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规不仅要关注出境国家的合规监管要求,还要关注数据从中国向境外传输的中国法下的合规要求,以及数据从境外向中国回传的当地合规要求;中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合规的重点是要做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此外,环境风险也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最为主要的投资活动就是能源、矿产等方面的投资,这些产业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环境污染。事实上,东盟国家中老挝矿产资源丰富,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前往老挝投资矿产。老挝矿产投资属于老挝特许经营范围,矿产投资主体必须是公司。而投资者如果违反老挝法律违规开采,不仅会受到可能来自能源矿产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对于投资者来说,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是违反矿业法律规定,违法违规开采。而在老挝《刑法典》有明确规定,任何人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例如:有价值的金属、矿石等各种矿,将处 500 万基普以上 1500 万基普以下的罚金。多次犯罪、有组织犯罪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 700 万基普以上 2000 万基普以下的罚金。所以,要依据老挝《投资促进法》及《矿产法》的规定,合规开采。

 

中国企业为实现海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利用税收优惠、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但是,随着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提出,全球反避税趋势不断加强,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东盟国家也逐步完善了各项反避税法规。

 

张婷认为,在税收方面,企业将面临着税制差异引发税收遵从风险(直接税低税率或优惠政策导致国际避税或双重征税风险;间接税征收对象和税率差异导致税收遵从成本增加),跨境税收征管水平差异导致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跨境关联交易征管差异导致转让定价调查风险;跨境投资架构征管差异导致受控外国企业认定风险),税制协调差异导致税收确定性风险。因此,企业出境投资前需要了解税务法律环境,避免双重征税;合法纳税;制定相关措施,化解税务方面可能风险。

 

RCEP 放大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红利

 

中国与东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经三十多年,2023 年 6 月 2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对菲律宾正式生效,标志着 RCEP 对包括东盟 10 国在内的 15 个签署国全面生效。

 

在张婷看来,RCEP 生效将会放大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红利,进一步促进中资企业不断拓展东盟市场范围。具体而言,RCEP 生效能够为中资企业在提高贸易便利化、增加跨境货运量、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等多方面带来实在利好。

 

首先,根据协定,区域内 90% 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将实现零关税。关税降低会带来进口成本降低和出口机遇增多,极大提高贸易便利化。但是,RCEP 可能与此前的一些已经生效的条约存在冲突,比如,中国与越南的一些贸易基于其他条约已经实现零关税,如果基于 RCEP 可能是未来阶段性地降低关税直至为零。那么,当前节点面临的矛盾是在企业在海外贸易中条约应用的冲突,涉及的条约如何选择的问题。

 

其次,RCEP在多国落地实施,可以直接推动新通道建设提质升级。新开行的“东南亚-钦州 - 西安”“RCEP- 北部湾港 - 河南”等多趟铁海联运线路,将帮助中资企业增加跨境货运量,促进中资企业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发展。

 

另外,当前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的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势头强劲,也成为东盟水果商们拓宽销售渠道的重要手段,RCEP 的生效将进一步促进中资企业拓展东盟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规则在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存在合规风险,需要专业的人士帮助其选择合适的规则来规避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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