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不仅能够防范风险,更是企业隐形收益的表述

作者:周学腾 日期:2023-07-12 浏览次数:0
知识产权及相关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细化,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必要性,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利的抓手。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
知识产权及相关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细化,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必要性,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利的抓手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针对我国企业面临复杂的内外环境,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有助于帮助企业更稳定、高效发展。我认为,合规管理对于企业是必要且重要的。

企业合规管理不仅能够防范风险,更是企业隐形收益的表述。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可以有效识别和管理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权纠纷及商誉减损。第二、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可以确保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有较为完整的证据链,防御第三方侵权行为,从而维护企业核心利益、核心市场。第三,通过需求梳理、战略规划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近期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合规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全面部署。《纲要》第五条第(十一)款提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2021年10月2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印发,坚持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规划》还设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工程等十五个专项工程。

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秉承“办理一个试点案件、形成一个合规标准、推动一个行业治理”的理念,探索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标准的制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与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以企业业务经营中知识产权实际风险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就知识产权领域高频发生的专项法律风险进行了列举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合规原则,并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和监督全流程管理提供规范依据,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2022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知识产权及相关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细化,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必要性,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利的抓手: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第八条明确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将被认定失信行为。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2022年4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为促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2022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权责,明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行为的救济途径及职能部门。

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为企业合规也提供有效参考意义,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2022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第十六条,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办理意见,便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为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的信息公开提供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运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企业合规管理案例不断增多
 
案例一 
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J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企业仅从盈利性角度决策,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减少经营损失却导致企业及实控人自身涉及刑事风险,得不偿失,应当提升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构建企业合规流程,有效预防刑事风险。
    
案例二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客户,花费200余元价格从第三方平台购买一款免费表情包下载小程序,小程序功能与搜索引擎类似,会根据客户搜索内容,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下载表情包,下载的表情可以用于微信沟通使用,购买数月,点击量未过百,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对该微信小程序维护,导致小程序下线。

2020年,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电话,被多家公司集体起诉,起诉公司为各IP形象著作权人,认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IP形象作为表情包,在网络上提供用户下载,侵害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合理损失。

律师意见:该案件系属于较为常见的著作权法律纠纷,本次诉讼,经营者点击量微小的平台,也会面对著作权人集体诉讼,一方面,说明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善于运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也提醒经营者在作品素材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图片、稿件的使用。
 
案例三 
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新某陆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陆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高科技产品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于2005年、2011年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鹰某公司股东、董事长。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新某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2021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来源: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2年4月20日】

律师意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于内部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在实践中,存在商业秘密认定难,员工可以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取得秘密、商业秘密侵权价值难以认定等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通过建立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根据劳动者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签订完善的制度,以便在被侵权时可以合理保护商业秘密。
 
 
注:作者为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学腾律师从事法律执业18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金融诉讼纠纷等。
李媛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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