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图景:基于法律视角的反思

作者: 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0
如果你看过电视剧《上载新生》,是否也会向往死后能把意识保留在虚拟世界,能与生前的家人继续交流?这是目前美国最为火爆的关于元宇宙题材的电视剧。虽然这部剧的背景年份是2033年,然而这样的生活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似乎离我们并不遥远。
一、元宇宙的前世今生:
 
  从文本概念到实践探索
 
  (一)“前世”:元宇宙的历史沿革
 
  “元宇宙(metaverse)”一词最早见于1992年Neal Stephenson的科幻小说《Snow Crash》(雪崩)之中,该书以天马行空的想象力构建了一套现实人类和虚拟空间并存的系统。此后,1995年推出的ActiveWorlds、Worlds Chat,2003年推出的Second Life,2006年推出的Roblox,2012年推出的Minecraft、2013年推出的GTV V Online与Avakin Life、2016年推出的Rec Room、2017年推出的VRChat、2018年推出的Fortnite Creative等虚拟游戏或社交、创作平台,均在不同程度上增强了人们对元宇宙的认识深度与探索兴趣。2016年推出的Oculus Rift(一款为电子游戏设计的头戴式显示器), [1] 不仅有效强化了人们对虚拟世界的亲身体验,同时也为虚拟现实技术在人类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设备基础。
 
  (二)“今生”:元宇宙元年的诞生
 
  历经数十年的实践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迎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正式在纽交所上市;10月,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宣布将公司改名为Meta,计划在5-10年内转型成为元宇宙公司;11月,微软在Ignite大会上也明确宣布了发展元宇宙的具体举措。
 
  与此同时,腾讯、字节跳动、万兴科技中青宝、网易等国内企业亦大力加快布局元宇宙的商业步伐, [2] 大批互联网公司争相申请注册元宇宙相关商标。 [3] 高瓴资本、红杉资本、真格基金、五源资本、险峰长青、晨兴资本、星瀚资本等一线投资机构,均已开启元宇宙赛道布局。 [4]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1年11月,国内VR/AR投融资就达12笔,其中鲲游光电完成近4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5] 值得一提的是,元宇宙并未仅仅停留在专业人士的分析语境、资本的开发运用场景中,同时也在社会大众中形成了广泛的讨论热潮,引发强烈的传播效应。在2021年,“元宇宙”一词几乎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年度热词榜单。基于此种现状,2021年被普遍称作“元宇宙元年”。 [6]
 
  二、元宇宙的发展图景:
 
  基于法律规制的问题导向展开
 
  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目前各个市场主体围绕元宇宙展开的商业行为在整体上呈现出相对无序的发展状态,其采取的相关举措可能蕴含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对此,本文尝试从法律实践的问题导向出发,对元宇宙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番初步梳理,希望能借此激发更多理性的法律思考。
 
  (一)如何应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流转利用问题
 
  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用户身份需要以技术措施实现映射,而用户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则涉及诸多规制性问题。《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明确增加了“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充分反映出了此种纠纷在实践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 [7]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当前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截至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交易机制等,立法层面尚无清晰规则。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这种新型业态的出现,相关虚拟财产的确权与利用将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其在构建虚拟商业场景的过程中,应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户虚拟财产的完善体系。
 
  (二)如何确认NFT的资产属性及强化NFT的产权保护
 
  在2021年间,NFT引爆了整个国际艺术市场,各类天价艺术作品层出不穷, [8] 引发广泛关注。国内不少领域的知名IP,亦纷纷通过腾讯幻核、蚂蚁链粉丝粒等平台发售,引发数字藏品热潮。但与此同时,业内也存在一些假借数字文创,行炒作、诈骗之实的不规范行为。为了进一步优化数字藏品市场的规范发展,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院、湖南省博物馆、安徽文交所、蚂蚁集团、京东、腾讯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9]
 
  但是,《公约》毕竟仅仅反映的是一种倡导呼声,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数字文创行业的乱象,尚待观察。而且,《公约》所规制的数字藏品,与NFT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路径有所不同。例如,《公约》坚持倡导赋能实体经济、杜绝虚拟货币、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等理念,严格抵制通过份额拆分、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方式变相发行金融产品;而NFT无准入门槛、无实名、公链系统缺乏风险管控机制的特性, [10] 则使其不可避免地充斥金融风险与炒作热潮,并且通常而言,NFT的创立与流通均与智能合约紧密关联。 [11] 面对将来可能在国内掀起浪潮的NFT产业,应作何种规制,显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前瞻性思考。从法律视角来看,NFT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定位,NFT的发行者应被如何规制,与NFT相关的税收规则应被如何框定,NFT涉及的知识产权又该被如何厘清等一系列问题, [12] 均尚不清晰。
 
  在海外,涉嫌NFT的侵权纠纷已经出现。例如,2021年12月,美国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在迈阿密巴塞尔艺术展上推出了100个“MetaBirkins”系列NFT手袋。随后,法国奢侈品牌Hermès(爱马仕)发表官方声明,指控前者未经其授权进行创作和销售。[13] 可以预见,随着国内NFT市场的渐趋兴起,此类法律问题也将进一步在实践中涌现。从事NFT产业的商业主体在推进市场布局的同时,需格外注重对此类侵权现象的规避。
 
  (三)元宇宙运营平台的主体资格及运行机制如何规范
 
  当前各大公司争相推进的元宇宙项目,从本质上来说均是为了服务于获取商业利益的市场需求,这也决定了其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制密不可分。对于元宇宙平台公司而言,其需要严格落实平台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强化自身的合规治理体系。
 
  一方面,从平台设立的角度来看,从事电信经营业务的元宇宙平台公司应当严格遵循《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元宇宙平台公司应当依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之规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另一方面,从平台运行的角度来看,元宇宙平台可能运营多项互联网业务,其不仅需要严格遵循现行法的相应规范,亦需及时跟进最新的立法修法趋势,并据此及时调整自身的合规策略。仅在2021年间,便有大量可能涉及元宇宙平台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如《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需要引起平台方的高度重视。除了及时跟进熟悉草案内容之外,元宇宙平台公司还可以结合自身及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以此方式实质性参与立法。
 
  (四)如何落实监测预警等制度以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元宇宙内不同应用之间、元宇宙和外部设备间的数据交互过程,以及外部设备采集、存储、处理、分发、利用和处置个人行为数据的过程, [14] 在法律层面上要受到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早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中便已对“数据的安全可控”作出原则性规定。2021年颁布施行的《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则系统性地聚焦于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隐患,加强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 [15] 其中,该法于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循一系列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元宇宙公司而言,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此类法律义务。
 
  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相关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例如,2021年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致力于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我国也在大力推进数据安全的相关配套立法。例如,2021年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信息报送与共享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对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元宇宙公司而言,需要及时关注跟进相关数据安全立法,建立健全平台数据合规体系。
 
  (五)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体系构建
 
  元宇宙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这一特质意味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将被导入运营平台。如何有效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显然是元宇宙项目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持续加大,法律规制日益精细全面。
 
  在法律层面,《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均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2021年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在部门规章层面,《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分别从不同领域细化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制。在司法实践层面,一方面,我国积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办案指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频频发布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16] 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实践适用提供指导。
 
  除了法律、规章、司法解释之外,相关部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还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于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元宇宙运营方而言,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参酌相关标准、指南,不断完善自身个人信息合规的体系构建。
 
  (六)如何避免元宇宙培训及交易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伴随着元宇宙元年袭来的东风,不少机构尽管对此尚一知半解,但已经敏锐地嗅到了其中隐藏的巨大利益。在逐利思维的驱使下,各种元宇宙培训班已经遍布互联网。其中,以培训之名行传销之实的现象不乏存在的可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策划传销、参加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等,均为违法行为,将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在满足《刑法》第224条之1的要件时,将受到严厉的刑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具体适用作了更为清晰具体的阐释。无论是对于培训者、还是对于受培训者而言,都需要高度警惕涉嫌传销的元宇宙培训活动。
 
  此外,在NFT的法律属性未得明确的背景下,如果相关平台过于盲目地开展NFT的相关发行、交易活动,不仅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严重者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刑事犯罪。这要求商业主体需更为慎重地参与到NFT的市场布局之中,通过构建系统的合规体系,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结语
 
  在过去的2021年,元宇宙引发了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强烈的竞争布局,也激起了众多互联网用户对虚拟世界的无暇遐想。转眼间,元宇宙元年已然呼啸而过,但是,这股元宇宙的东风远远不会停歇。据彭博资讯预测,到2024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亿美元;普华永道预测,到2030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美元。[17] 不过,元宇宙并非仅仅是资本竞逐下的经济业态,还涉及技术、伦理、道德、政治等多个维度。随着元宇宙更加深入的发展,还将呈现出更多新的业态和新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在元宇宙的“热”潮之下,能够进行更多“冷”静的思考,从不同层次的法律视角描述元宇宙发展的规范图景。
 
  [1] 参见Newzoo、伽马数据:《元宇宙全球发展报告》,载微信公众号《游戏产业报告》,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5日;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
  [2] 参见《最近特火,元宇宙,中国有哪些企业正在布局》,载腾讯网2022年1月1日访问。
  [3] 参见《“元宇宙”商标被上千家公司抢注,最终被深圳某公司率先夺得》,2022年1月4日访问。
  [4] 参见《Facebook正式改名为Meta,要砸600亿做这件事》,载新浪财经2022年1月7日访问。
  [5] 参见智研咨询:《2022-2028年中国虚拟现实(VR)行业市场发展潜力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6] 朱嘉明:《“元宇宙”和“后人类社会”》,载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发布时间:2021年6月21日。
  [7] 参见《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6541.html,2022年1月12日访问。
  [8] 具体事件的详细梳理,可参见张纯信、齐超颖:《元宇宙时代,NFT引领数字文艺复兴》,载《复旦金融评论》第13期。
  [9] 参见《数字藏品渐热 首个行业自律公约出炉》,载《北京青年报》2021年11月1日。
  [10] 参见《数字藏品渐热 首个行业自律公约出炉》,载《北京青年报》2021年11月1日。
  [11] 参见申军:《试析NFT的技术与法律事宜》,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发布时间:2021年7月17日。
  [12] 参见申军:《NFT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以法国法和欧盟法为例》,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发布时间:2022年1月7日。
  [13] 参见:《爱马仕指控美国NFT艺术家创作的“MetaBirkins”虚拟手袋侵权》,载腾讯网https://xw.qq.com/cmsid/20211215A0DEFL00,2022年1月13日访问。
  [14] 参见李鸣:《元宇宙,以区块链为核心的Web3.0数字生态》,载微信公众号《链新》,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15] 参见《数据安全法:护航数据安全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6748/202106/5bb18ae096d540d286df57c5639f035d.shtml,2022年1月18日访问。
  [16]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7] 参见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元宇宙“破壁人”:做虚实融合世界的赋能者》。
 
  (本文作者介绍: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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