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刘贵祥: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原创 作者:封莉 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0
刘贵祥表示,在助力解决融资难方面,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刘贵祥表示,在助力解决融资难方面,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

加强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行为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刘贵祥说,最高法将完善资本市场司法政策和规则体系,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案件,抓紧制定司法解释。

刘贵祥在回答《中国经营报》记者提出的,最高法在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将如何着力时表示,最高法将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持续为推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严格公正司法,切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为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按照比例原则审查诉讼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强化执法监督和案件评查,推动“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专项工作走深走实,严格治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不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依法拓宽融资渠道,助力民营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融资难和融资贵紧密联系,在助力解决融资难方面,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继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相关工作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便利企业获得信贷;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助力解决融资贵方面,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管理政策,增强政策可及度,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收取,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三是多措并举,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健全治理拖欠账款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账款的执行工作,依法督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提高执行到位金额。

四是依法审理与企业治理有关的纠纷,规范和引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企业维持原则,依法妥善化解民营企业股东之间的争议纠纷,防止内部治理失序拖垮企业生产经营。严守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行为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金融审判,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司法政策和规则体系,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案件,抓紧制定司法解释,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厘清对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分歧。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合力提升风险预防、预警能力,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提升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六是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依托“府院协调”工作机制,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充分发挥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阻止债务膨胀,帮助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多种手段,引导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运用整体处置、网络拍卖等手段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上下游企业经营和职工稳定。探索推动在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链条,鼓励企业家重新创业,实现社会财富再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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