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读新司法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难题,避免不当加重市场主体责任

作者:封莉 日期:2025-03-15 浏览次数:0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解释》着力解决消费者面临的痛点以及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

避免不当加重市场主体责任,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介绍,《解释》从五方面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题

吴景丽介绍,《解释》明确借名发卡的行为责任。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规定特许经营中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未与其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追责。

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四是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针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明确“卷款跑路”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亦应依法承担责任。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吴景丽说。

解决退卡难题

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释》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

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三是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防范经营者欺诈、“套路”消费者办卡的行为。四是规定退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解决退款本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解决转卡难题

吴景丽表示,《解释》明确关于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解决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解决举证难题

《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引导经营者主动订立书面合同。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吴景丽说,这些都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在消费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

避免不当加重市场主体责任

《解释》在维护诚实守信、保护经营者权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也采取了措施,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介绍,《解释》从五方面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一是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首先,态度鲜明地指出,对于消费者转让计时卡的行为,不应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转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认定是否应向经营者返还或折价补偿已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时,规定应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履行情况及退款原因等因素。低价值的赠品发挥广告功能,一般无需返还或折价补偿,同时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防范获得赠品和赠送服务后立即请求退款等不诚信行为。

二是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首先,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解除合同应以健康问题属于“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为条件,而且消费者在解除合同前应先与经营者协商。其次,在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的同时,还规定该权利的享有以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为条件。再次,在确定退款金额和利息时,《解释》规定要考虑是因谁的原因退款,防止违约方通过违约获利。

三是助力降低经营成本。首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时,只退本金。其他情况下,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资金被监管的,按实际利率计息。其次,退款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目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平等保护消费者享受优惠价格和经营者无偿使用资金的权利,实现“双赢”目标。

四是避免不当加重市场主体责任。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解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完善,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不当加重经营者责任。例如,关于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只规定了其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避免不当加重其责任。

五是保护经营者预期。《解释》施行后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解释》,施行前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预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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