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怀谈乡村振兴之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原创 作者:彭真怀 日期:2024-01-02 浏览次数:0
乡村振兴在土地制度方面的一个基础性缺失,是长期以来没有建立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多个代表,主体模糊不清,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全部症结所在,也是乡村振兴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记得2006年,我在国务院研究室第617号《决策参考》、光明日报第58期《知识界动态清样》上向中央建议,规范和引导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在县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小城镇发展,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我认为,以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恢复了农户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为非农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剩余劳动力,直接推动了乡村振兴。但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集体化一样,都不能保证长期提高农民收入。我在安徽省小岗镇调研时发现,当地农民用1年时间解决了吃饭和温饱问题,但30多年也没能实现小康的富裕理想。要让农业乃至于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林业、畜牧业真正完成产业化,前提是实现土地权益法制化和土地要素市场化。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正在探索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创新,特别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土地流转,短期作用十分明显。在沿海地区,小城镇突破 “先征地后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制度约束,出现了打“擦边球”的情况。据我掌握的部分数据看,苏州市流转了95.2万亩;无锡市流转了17.5万亩;绍兴市流转了 17万亩,分别占农户承包面积的30%、10.7%和44.3%。这些地方冲破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越过国家管制,引导土地大量流向非农用途。

以苏州市为例,土地流转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或者以合作兴办乡镇企业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然后卖给或租给外来投资者;或者自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然后出租给外来投资者。另一类是农村村民,他们或者直接出售宅基地,或者多处建有住宅,出售或出租其中的一部分。从总体上分析,土地增殖收益分配的大体格局是:农民占3~8%;村集体占15~25%;镇政府占5~10%;县及县以上政府占20~50%;各类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占30~50%。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对社会公平构成制度性障碍,土地私有化才是唯一出路。他们指出,由于所有权缺位,农民的土地不能私自出售,转包和出租也会受到种种限制。实行土地私有化,就是要把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彻底解决产权主体不清问题。按照这种观点,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直接结合,可以通过土地的自由流动和转让,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这一制度创新存在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因为分配不公而激发剧烈的社会矛盾。即使能够平稳地推行,还可能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民更加惜售,结果阻碍土地集中,影响土地规模使用效益。

也有人主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悖效率原则,只有实行国有化才能更好地明晰产权。他们建议,国家以法律形式宣布所有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承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国家无偿收回。按照这种观点,实行土地国有化后,能够集中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实现统一管理,从而克服土地分散使用的弊端,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国家通过对土地使用者统一征收地租而获得收益,并以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企业建设和农村居民的居住,引导村镇建设有序进行。但从制度创新的可能性看,土地国有化面临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的困难,把农民土地收归国有,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国家很难承受这笔巨额费用。

我认为,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的观点,采取的都是较为激进的方式。土地制度创新是乡村振兴的根基,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鉴渐进式改革的成功经验,在维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建议在不涉及敏感的土地所有制前提下,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转化为可以有偿转让的产权形式,当农民选择小城镇就业或定居时,可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获得进镇落户或创业的启动资本。

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创新,首先要体现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股权等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发展,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农转非所带来的增殖收益。在实践中,佛山市南海区面对大量企业家投资设厂的机遇,认可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对所属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然后统一以土地或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股份制方式分享土地收益,形成了一种乡村振兴新模式。这种模式利用灵活的土地政策,通过保障建设用地吸引了投资,增强了地区竞争优势。同时,农民也利用土地参与了工业化进程,推动了土地的进一步升值和巨大的财富效应。

在南海区,尽管土地作非农化使用,但并没有转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土地收益始终保留在集体内部。这是让农民参与工业化进程的合理选择,有效地避免了农民被屏蔽在工业化进程之外。集体只经营土地、厂房,不拿土地增值收入创办企业。刚开始时,南海人也走过一些弯路。如与他人合资,或为企业从银行贷款担保,但他们很快就意识到,与其这样,还不如规划和整理土地,集体兴建厂房和铺面,提高土地的租金收人。南海模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可以永久享受的股票分红权,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加速了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真正意义上推动了乡村振兴。

我在想,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我注意到,广东省政府发布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这个办法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打破了土地市场的城乡分割,为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创新提供了参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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