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公布在即,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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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07 浏览次数:0次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银保监会也同步公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表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个人养老金具体实施办法出炉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指出,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同时,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实施办法》提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任意条件的,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实施办法》还指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所谓递延纳税,一般指纳税人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推迟期间纳税人无需对应纳税额支付利息,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在具体优惠举措上,《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明确,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银保监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机构公布在即
银保监会11月4日公开的《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此前,已有试点国有大行面向首批小部分客群内测个人养老金账户,同时,包括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业都上线了“个人养老金”专区,但彼时仅为关于第三支柱解读的宣传页面,不具备签约功能。
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曾表示,完善养老金第三支柱需发展长久期金融产品,我国现在缺乏长久期的资产可供投资。此次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产品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对个人资金账户的开设、性质以及理财公司的参与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例如,《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也即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在商业银行的养老产品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由参加人通过资金账户购买。参加人仅可购买其本人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发行的储蓄产品。
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11月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实施后,将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类型长期优质资金,提升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比,提升市场深度和广度,提高市场韧性和稳定性,促进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市场新生态的形成,进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按照《意见》要求,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介绍,《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优化了个人养老金基金的产品标准,新增投资顾问的相关条款等。田利辉表示,这是对于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制度建设和监管深化。个人养老金是我国居民和家庭的重要资产,需要通过制度规则来约束风险层次,推动保值增值的长期目标,进而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提升人民的幸福感。
根据证监会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在起步阶段,对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公募基金范围进行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平稳发展。
未来个人养老金规模庞大,有望为股市带来长期资金
在11月4日当天,证监会还批复了十余只养老目标基金。数据显示,目前,养老目标基金共188只,总规模944亿元。截至2022年9月底,成立满三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6.42%。
市场人士认为,未来个人养老金规模庞大,有望为股市带来长期稳定资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1年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显示,预计未来5年至10年时间,我国将有8万亿元至10万亿元的养老金缺口,亟须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补足。
“在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中,公募基金偏重权益投资。”胡立峰表示,“这些资金长期稳定,考虑到新增参与人数等因素,未来10年内有望为股市增加大量增量资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发展前景远大。田利辉认为,我国不可避免地会步入老龄化社会,个人养老金规模可观。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发展,能够有效推动居民资产配置由不动产与存款向金融资产转移。公募基金逐步成为我国个人养老金的重要配置内容。
从海外实践看,博时基金养老金业务中心表示,个人养老金能够缓解公共养老金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并可集中广大民众长期稳定资金,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之声、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