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来首次修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8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加大反垄断法处罚力度是必要的!

作者: 日期:2022-06-27 浏览次数: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如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反垄断法的修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据悉,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业内人士表示,有关部门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做了哪些修改?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持续受到关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其中,既有原则规定,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也结合具体垄断行为提出细化的规则条款,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末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新法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二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此外,新法在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基础上,还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整体来看,这次反垄断法修改的地方还是比较多的。”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介绍,既在宏观上明确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新增“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条款,也针对数字经济领域进行了总括性规定和一定的具体规定,还有大量针对具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修改。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表示,此次修法的一个明显的亮点和重点是加重了处罚力度,这包括大幅度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数额、引入个人责任、引入了特别威慑的条款、增加了信用惩戒和刑事责任等五个方面。
 
王晓晔介绍,加大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是必要的。这一方面因为反垄断法是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威慑力,就不能起到惩罚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安全港”规则适用范围存争议
 
从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后,反垄断法的修改过程一直伴随争议。王先林说:“因为反垄断法专业性强,首次修改涉及的问题很多,牵涉各方的利益,受到广泛的关注,所以一直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例如,“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就是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安全港”, 即豁免制度。王先林介绍,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的改动中调整了安全港规则,使其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王先林认为,“将‘安全港’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值得商榷的。”其介绍,虽然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规则也主要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但在横向垄断协议仍然存在适用“安全港”规则的情形,如在研发、专业化生产、技术转让等领域。中国此前的相关反垄断指南中,也都是适用于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当然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时的标准更严格。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审稿将“安全港”规则放在涉及“交易相对人”的第18条,多位学者介绍,这说明“安全港”规则不涉及横向协议。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延喜解释,“安全港”制度,是从市场份额角度来考量,未达到相应市场份额标准的垄断协议当事方可能被豁免。他进一步解释,垄断协议的形成有企业自身原因的,有可能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并且可能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不是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只有垄断协议的危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用市场份额作为一种判断基准,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做法。
 
王晓晔说:“‘安全港’规则不适用横向协议存在问题,因为除了核心卡特尔,很多横向协议具有合理性。”卡特尔,原意为协定或同盟。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也联合。
 
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如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
 
市场人士认为,客观来看,由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平台经济监管存在反应不及时、不够全面等问题。自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反垄断成为平台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对平台垄断所出现的新现象,应利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多方面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介绍,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指导、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多份文件,既有整体角度的鼓励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有各部门旨在解决特定问题的约束性文件,如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此外,还有一些指南性质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发布或正在制定之中,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等。这些文件基本构建了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政策体系,确立了平台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政策导向。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九部门新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平台经济发展及监管的新要求与新举措。
 
从执法实践来看,近两年我国强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释放出互联网领域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有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先后分6批对百余起互联网领域涉嫌未依法申报案件统一立案调查,合计对98起互联网领域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涉及腾讯、阿里、美团、滴滴、京东、百度、苏宁、字节跳动等主要平台企业,涵盖电商、新零售、物流、游戏视频、影视传媒、软件服务、互联网医疗、在线旅游、汽车租赁等多个行业。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法主要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进一步强化规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社、央广网、中国证券报、界面新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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