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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美团小贷陷“违法放贷”罗生门,王兴金融板块频现合规隐患

作者:刘青青 石丹 /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0

 

美团旗下小贷公司被判违法放贷一事出后续了。

 

日前,美团小贷连续6份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悉数被驳回,且法院判定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商学院》记者从美团处了解到,上述相关裁判文书已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目前,《商学院》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页也无法查询到相关文书。那么,“消失”的裁判文书是否真的被撤下?其中变动在于法院还是裁判文书网?如果被撤下,其撤下的原因又是什么?

 

申请执行却被驳回、明明拥有小贷牌照却被判违法放贷,如今,连美团小贷相关裁判文书本身也陷入了迷雾之中。

 

裁判文书被撤“罗生门”

 

《商学院》记者从美团处了解到,上述相关裁判文书已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目前,《商学院》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页也无法查询到相关文书。

 

对此,《商学院》记者咨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对方表示,文书是可以申请撤下来的,“哪个法院上传的找哪个法院,我们不是网站查后台,都是各级法院自己上传的,撤下来了就没了(看不到了)。”

 

不过,《商学院》记者又联系焦作市中级法院,得到的答案却是“不清楚”。其中,焦作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表示,其没有系统也查不了文书,如果是当事人可以打电话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件“消失”一事,就“不清楚也不知道应该找谁”。

 

同样地,通过焦作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联系上的其它部门——信息中心表示其“仅负责技术,不清楚”;宣传部则称“要不就是技术部门的问题,我们只能对手里的案件进行解答,其它的真不清楚。”

 

浙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所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七天内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开。只有调解书,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才不公开。只要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不允许撤回的。

 

不过,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不在互联网公布。

 

陈文明还表示,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美团小贷的案件从裁判文书网撤回的法定理由如上所述。究其原因可能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陈文明认为。

 

被判违法放贷

 

企查查信息显示,5月19日至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关于美团小贷分别与申某加、李某祥、褚某东、闪某、谷某振、唐某楠的6起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9)豫08执744号、745号、746号、747号、748号、749号),美团小贷的执行申请全部被驳回。

 

(图片来源:企查查)

 

据了解,原本美团小贷就与上述借款人的纠纷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然而,不仅其执行申请全部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中级法院驳回,而且还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放贷”。

 

法院表示,在执行过程中,责令申请执行人美团小贷限期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资金融通发放贷款业务的证明,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依法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融资业务平台,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美团小贷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那么,美团小贷为何在期限内没能证明其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美团小贷是否真的属于“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在此前类似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裁决书并未提及美团小贷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这一事实,这是否意味着美团小贷相关资质在2020年失效?

 

《商学院》记者就此向美团发送采访函,截止发稿对方尚未就采访内容作出回复。不过,此前美团曾回应媒体称,法院裁定的事实有严重错误,美团小贷已提起上诉。

 

陈文明表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美团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前,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融资业务,发放贷款涉嫌违法。法院基于美团在执行期内未提交出借人具有放贷资质的证据,驳回美团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陈文明表示。

 

律师说法

 

重庆金融局官网显示,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名录中包括美团小贷。明明是注册在案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何美团小贷却又被认定没有放款资质呢?

 

陈文明指出,小额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是有差别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各省市结合实际,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而网络小额贷款则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经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陈文明补充道。

 

《商学院》记者了解到,美团小贷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美团小贷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上述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监管制度的规定)。

 

(图片来源:国家工商信息官网)

 

对此,陈文明认为,“美团小贷的经营范围中并无通过互联网开展贷款的专项审批,因此不具备网络上小额贷款资质。”

 

另据美团招股书,重庆市政府规定,具有良好经营管理地位和风险控制能力,资金等于或者超过2亿元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以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在各县、自治县开展业务。但其中并未提及可以在网上开展小贷业务。

 

(图片来源:美团招股书)

 

陈文明认为,地方的法规并未提到网络小贷的资质。但是地方法规不得违法上位法,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通过网络开展贷款业务的,依然需要专项资质。

 

因此,“美团小贷可以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但要在网上开展小贷业务,则需要有网络小额贷款资质。美团公司未取得资质审批,涉嫌违法。”陈文明表示。

 

美团金融频现合规隐患

 

在疫情影响下,2020年第一季度,美团营收167.54亿元,同比下降12.6%,经营亏损总额17.16亿元。其中。餐饮外卖等主营业务营收下滑,唯有包括小额贷款在内的新业务板块出现4.9%的增长。

 

美团第一季度财报还明确,新业务板块的增长主要由于美团闪购及小额贷款业务收入增加所致。然而,美团第一季度财报中难得的增长点——小额贷款业务如今却陷入放贷资质问题。

 

(图片来源:美团2020年第一季度财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近期出现的美团小贷资质问题,美团金融此前也多次在业务合规方面“踩雷”。

 

陈文明指出,2016年2月,美团支付在美团APP悄然上线,随即遭到实名举报——美团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017年8月30日,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发布微博称,已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实名举报,美团“代收付款”业务涉嫌无证非法经营。

 

2018年11月,美团又遭到职业打假人王海的公开举报,被指“涉非法经营支付业务,可被挪用或吃利差的资金高达70亿”。其中,王海认为,美团弃旗下已获得支付牌照的钱袋宝不用,转而通过并无相关资质的三快在线进行收单,涉嫌逃避监管以便于挪用资金或赚取利差。

 

除了屡次遭举报,2016年10月,美团还因为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央行罚款12万元;2017年4月,因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央行太原分行罚款5万元;2017年11月,因为“代收付款”业务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责令整改;2019年1月,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制度规定被央行西宁支行罚款10万元……

 

陈文明表示,从2016年的“无牌经营”开始,到2017年的“代收代付违规”,再到“涉嫌挪用、吃利差”,美团支付频遭举报,背后原因可能是美团金融经营缺乏合规意识,同时为了谋取利益,涉嫌非法经营等问题,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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