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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别了,三道杠?

作者:文/钱丽娜 石丹 / 发布时间:2019-06-22/ 浏览次数:0

(图片来自阿迪达斯官方网站)

 

2019年6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The European Union General Court)驳回了阿迪达斯商标保护的请求。阿迪达斯声称其著名的三条纹在任何方向上都应受到商标保护。

 

欧盟普通法院这次裁定认为,由三条平行线组成的“三道纹”标志只是一个普通的象征符号,不具备区分特点,因此不是商标。

 

早在2005年,阿迪达斯进行了标志的简化工作,从原先的三角构图简化为三条横线并排放置外加经典字体,并在产品包装和包装盒中使用,具有极高的品牌辨识度。

(阿迪达斯运动表现系列标志)

 

(阿迪达斯经典系列标志)

 

(新型三条纹标志)

 

这一改变具有象征意义,因为阿迪达斯旗下还有锐步(Reebok),这一logo既保持了阿迪达斯的传统与根基,又展示其不同品牌的可扩展性。

 

《商学院》记者就此事询问阿迪达斯,得到的官方声明称:

 

阿迪达斯对于6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就阿迪达斯欧洲“新型”三条纹商标宣判无效的结果表示失望。此判决仅对所述“新型”三条纹商标在有限领域的使用有效,将不影响阿迪达斯知名的“传统”三条纹在欧洲更广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并且该判决系基于欧盟的专门的法律及事实,与中国的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该法院的判决不影响阿迪达斯在中国继续持续地使用其具有高度知名度三条纹商标,同时不影响阿迪达斯基于中国的法律及事实所展开的品牌保护工作。

 

阿迪达斯作为一个有70年历史的品牌,三条纹的设计在国内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们将继续努力,打造消费者喜爱的品牌。

 

按照欧盟规定,当对欧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发出无效申请时,先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下的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和无效部门 (Invalidity Division)进行第一行政审级的审理。不服裁定时可以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Board of Appeal)进行复审(第二行政审级)。如果仍有异议,欧盟普通法院是行政程序之后的一审法院,而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简称 ECJ)是欧盟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其裁定为二审也为终审判决。

 

此次驳回阿迪达斯申请的是一审法院。

 

阿迪达斯曾于2014年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为旗下的服装、鞋类等产品注册“三道杠”商标。对于欧盟普通法院此次裁定,阿迪达斯公司仍可以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

 

“三条纹”的诉讼
 

阿迪达斯对于“三条纹”的保护是不余遗力的。

 

2009年7月,比利时公司Shoe Branding Europe在欧盟申请注册用于鞋类的“两条杠”商标,2010年阿迪达斯公司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因上诉委员会认为条纹的数量、位置和方向均不同,商标外观不同,阿迪达斯的异议未得到支持。为此阿迪达斯继续上诉,2015年5月,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支持阿迪达斯的主张,认为消费者容易直接地把两者的图案识别为近似商标。后欧盟法院终审判决,Shoe Branding Europe的两项注册申请被拒绝。

 

2015年阿迪达斯起诉奢侈品牌马克·雅可布(Marc Jacobs)在2014年秋冬系列发布了一套盗用三条纹设计的毛衣。

 

诉讼称,“Marc Jacobs对阿迪达斯三条纹标志的使用可能会欺骗、混淆和误导买家和潜在买家,使他们相信,Marc Jacobs出售的服装是由阿迪达斯制造、授权或以某种方式与之相关联。”阿迪达斯正在促进这一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得到认可,因此寻求法定赔偿金以及停止生产这些毛衣。

 

纽约设计师汤姆·布朗(Thom Browne)在被起诉后亦将其标志性的灰色西装条纹从3条改为4条。

 

2015年9月,阿迪达斯指控斯凯奇的Onix鞋款抄袭其经典鞋款Stan Smith。阿迪达斯获得胜诉。

 

2016年7月,阿迪达斯起诉斯凯奇的Mega Blade鞋款故意侵犯阿迪达斯的刀锋系列(Springblade)设计专利,美国联邦法院驳回阿迪达斯的指控,认为证据缺乏说服力。

 

2019年2月8日,斯凯奇在受到阿迪达斯关于“三条纹”的专利侵权指控之后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无理指责,敦促法院驳回这些指控。

 

2017年2月,特斯拉欲将Model 3的三条纹样式的商标注册扩大到服装上,最终因阿迪达斯的起诉,特斯拉撤回商标申请,将三条杠的标志更改为数字3。

 

其余像快时尚品牌Forever21的条纹单品,彪马“四道杠”设计的足球鞋,耐克为巴萨俱乐部球衣设计的细条纹都被阿迪达斯指控不当使用商标。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说,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一定要有‘三性’,即区别性、显著性和独创性。阿迪达斯一审判无效应该是输在了‘三性’中的显著性。”

 

但是熊超同时也指出,“三性”中有一个特例,即一个普通符号如果经过使用而取得了显著性,也属于商标。“阿迪达斯对于三条平行线的使用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使得这个图形本身在消费者中形成记忆,因而具有了显著性的特点。”

 

对于某些商标加了其他的元素或是变了符号,如果不能改变三条杠的识别功能,依然存在侵权。

 

2016年,阿迪达斯诉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小金蛋公司赔偿阿迪达斯公司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小金蛋辩称使用的是四叶草和四条杠,但法院判决,小金蛋公司在涉案鞋子上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

 

 

在中国体育品牌的商标中,安踏和李宁也很类似。熊超称“如何把握商标的风格也是尺度的问题。安踏和李宁经过自己的营销,消费者对这两家的认知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阿迪达斯的“三道杠”之争,《商学院》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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