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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发布!实施“穿透式”监管,这个数字不能随便填了!

作者: /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0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自颁布实施近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表示,新《公司法》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首先,为资本市场注入稳定性。职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细化,公司治理的民主进程得以制度化固定。其次,为资本市场注入了能动性。审计委员会的重大制度创新,不仅促进公司内部权力的妥善运行,还将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最后,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时代性。科技创新与互联互通是重要的时代特征,无纸化、电子化的会议与表决方式凸显时代潮流。
 
认缴出资额需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可以看出,过分宽松也出现了一些弊端。社会上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有的甚至远超自然人的正常寿命或者法人的平均生存年限。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执行主任袁帅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原有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字,而实际上股东是否按照承诺的出资额实际缴纳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解读,上述问题,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
 
新《公司法》附加了5年实缴到位的期限限制,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分析,新《公司法》明确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主体处以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要求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合理注意标准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这要考察当事人依据其个人能力、经验等作出的判断是否合理可接受,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忠实义务则主要是消极义务,强调应该避免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当存在利益冲突时,相关当事人不应该享有表决权,而须遵守回避规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进一步解释,明确行为标准可便利法院和市场监管机构更加精确地定责执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治理文化。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法》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另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并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还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这些规定为在普遍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添砖加瓦’,既是对过去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促进股权资本化流动、维护市场投资信心的必要举措。”郭雳表示。
 
李建伟表示,本次新《公司法》通过十多处制度规定,践行对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重要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未受通知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得以完善。既增加了知道决议作出之起六十日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也规定了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进而消灭的终止点。另一方面,引入双层股东代位诉讼,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崭新的有效制度工具。
 
此外,本次修订的《公司法》还对职工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强化。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此次的修订完善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述,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中经传媒智库综合自中国人大网、经济日报、证券日报、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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