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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的版权归属:假如AI会写诗,谁会是作者?

原创 作者:闫佳佳 朱耘 /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0
 
 

 

 

你还记得《太空歌剧院》这幅画作吗?它获得了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的金奖,但由于这幅作品是AI绘制出来的,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如今人工智能可谓是个“多才多艺”的优等生,它会写诗,会画画,会制作动画,在影视、电商、教育、金融各个领域多点开花。比如,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ChatGPT,通过连接大量的语料库来训练模型,能做到与真正人类几乎无异的聊天场景进行交流,它还能进行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翻译、代码等任务。

 

但问题来了,AIGC(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版权(也称“著作权”)归谁所有?AIGC的版权保护对原有的法律框架是否会形成冲击?未来应该如何解决AIGC带来的一系列法律与伦理问题?

 

AIGC版权归谁?

 

AI创作是以大量的素材为基础,并对这些素材进行“拼接合成”,随着底层参数的增长,它变得更加聪明,能够处理更复杂的问题。既然AI创作过程是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修改然后生成新的作品,AIGC是否拥有版权?其创作的过程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少要包含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四种要素。以AI绘画和AI文本为例,它们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且也是以图片或文本的形式表现,但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却难以定论。那么,在此情况下AIGC是否可以进行版权保护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明怀告诉《商学院》记者,“AIGC的关联方最少为两方,一方是AI工具的创造者,另一方是AI工具的使用者。在谈论AI作品是否有版权时,就是在回答上述两方是否有权利成为作品的权利人。”

 

“任何一个技术进步一定是人类把它作为一个工具去使用,如果AI仅仅是个工具的话,又有什么理由去阻止一个工具所产生的东西,成为使用这个工具的人的作品呢?”杜明怀说。在他看来,如果将AI作为画画或写作的工具,比如画笔,那么AIGC就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杜明怀还指出,一个AIGC的产生离不开创作者严格的把控,它是在与人的交互过程中才得以形成。比如,通过AI生成一篇小说,需要创作者设置人物细节以及其他要求和指令,也是在这个交互过程中生成了作品,那么该作品就具备了独创性和智力成果,所以创作者就应受到版权保护。

 

不过,机器人作品的版权目前普遍不被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享有作品专有的权利。显然,AI并未被纳入权利主体的范围。有观点认为,否认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会使得AI生成物成为“免费午餐”,其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对此,杜明怀认为,让AI对全社会开放也是一种保护的方法。以OpenAI为例,其大部分的代码都是开源的,本身就是对所有人开放,在使用AI形成的作品本身独创性含量较低。而且,版权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其初衷是创作者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获得收益,进而鼓励人们进行创作。

 

如果对纯粹由AI创作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话,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当一个国家同时流通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比价不变的货币时,实际价值高的货币——良币,必然要被熔化、收藏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的货币——劣币,反而充斥市场)的情况,这就导致没有人再愿意在“版权保护”的框架下创作更好的作品。

 

杜明怀表示,AIGC是否具备版权是一个抽象的问题,在个别法律案件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来判定AIGC是否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全部要素。

 

比如,2018年我国出现首例AI创作物版权纠纷案件。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被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在这一民事案件的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该分析报告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AI创作物不能享受著作权法提供给作品的保护。

 

不过,2019年,我国“人工智能版权确权第一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腾讯机器人“写”的文章构成作品。腾讯利用其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完成的一篇财经报道文章,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涉案文章发表当日予以复制传播,侵害了腾讯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纯粹脱离于人的AIGC如何界定?

 

杜明怀提出,如果AI不受人为控制就可以产生作品,那么如何界定这些纯粹脱离于人的AIGC的权利归属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因为AIGC基本都是以大量抓取他人的数据为基础生成的,那么,如何去评价其独创性便成为一个难题,这也是当前法律的空白。

 

此外,还需要思考的是,当AI自身可以产生作品时,如何去界定其版权应该归属于AI研发者还是所有者或者是使用者呢?这方面的矛盾也是未来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杜明怀认为,对于AIGC版权的享有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权利归属问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解决,让AI的研发人与使用人通过签订商用合同来明确责任和权利的分配。一些商用合同比较简单,通过付费使用AI工具时,AI工具的研发者为满足使用者的需求通常会将很多权利让渡给使用人。

 

这一合同与委托创作相似,一般来说,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实践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经常存在很多争议,AI委托创作后续可能会存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的争议。

 

此外,对于一些非商用的AIGC项目如何明确权利的归属也比较困难,比如网络小说市场,AI创作的小说发表权应该归谁,在作品影视化后,权利进一步扩张又该如何分配等都是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

 

个人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威胁

 

AI并非“天生”就会创作,而是需要海量“学习”现有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这些作品都是由他人创作,且大部分受版权保护。那么,在利用AI创作的过程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呢?杜明怀认为,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理论上来讲AIGC都可能存在侵权,但是如果AI“学习”1万幅作品并进行修改,那么就很难发现其侵犯了谁的权利。

 

除了版权外,AIGC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以最近爆火的ChatGPT为例,它具有强大数据存储能力和超强的信息检索功能以及超强的语言识别技术,正是由于其超强的技术能力,使得国家、商业、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危险。

 

杜明怀认为,ChatGPT的应用对于个人权利带来的风险更加值得关注。随着AI工具从文字进化到语音再到图像,最终演化为智能的虚拟人,并可以与人进行无障碍沟通,且难以分辨它是机器人还是真人,如果将其应用于客服等行业无疑能使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如果其被网络黑产利用,再加上大量个人数据信息被泄露,黑色产业通过数据库,在对我们非常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更高级的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我们的个人权利保护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无论如何,AI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其存有潜在危险而进行一味地禁止,而是要加强对它的了解,探索如何对其设立规则并进行有效监督。”杜明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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