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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开启全面监管时代

原创 作者:陈茜 /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0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此前在互联网企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向“规范秩序”“强化反垄断”发生变化。
 
这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者对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模式,商业模式的了解更加深入有关。
 
要更好认知变化,需要梳理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从典型案件反思执法程序和结果,进而指导今天的立法、执法工作。
 
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和反垄断监管工作,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对中国数字经济竞争史的分析,让我们从历史视角、发展视角更好认知当下。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遗憾”

 
《反垄断法》在2008年正式施行。
 
在生效不满一年之际,就迎来了巨大挑战——唐山人人信息服务公司(下称“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人人公司诉称,旗下的全民医药网自2008年3月起与百度签“订竞价排名协议”。后续,由于因网站改版,调低了竞价排名的支付价格,于是百度屏蔽了全民医药网,造成访问量骤减,给人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人人公司认为,百度的封杀是基于其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违反了《反垄断法》。百度则辩称,是因为该网站存在大量垃圾链接,所谓降低竞价排名就会遭到百度封杀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在审判中,法院明确了看似免费的搜索引擎也属于反垄断规制范围,并将相关市场确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但最终以人人公司仅提交了两篇有关百度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而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等证据,无法举证百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而驳回了人人公司的诉求。
 
由于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例重大案例,被告百度又是知名的互联网公司,而互联网公司相关市场的界定又是反垄断诉讼的难点所在,因此该案一度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此后,围绕该案判决结果的研究层出不穷。其中,反垄断案中原告举证难度凸显,在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点。
 
如果说2008年还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初期,13年后的今天,数字经济已经“羽翼丰满”,甚至形成了一些“超级平台”,通过数据、算法优势,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以及消费者权益带来巨大挑战。随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出台,以及《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开展,结合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难点和特点,规范和推进行业有序发展,是需要正视的。

 
数字经济竞争史的三个阶段监管从漏洞到完善

 
杨东指出,研究和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需要有历史的视角,从数字经济的发展史和竞争史的维度进行解读。
 
他认为,中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史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数字经济萌芽期、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全面监管阶段。
 
第一阶段:反垄断和数字经济萌芽期(2008年-2015年)
 
以人人公司诉百度为开端,到“3Q大战”结束。在这一阶段中,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相同步。由于反垄断法刚刚实施,相关执法部门经验不足,对互联网企业几乎没有较为有效的干预与执法,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漏洞与执法障碍。
 
其中,在“3Q大战”中,如何准确运用需求替代分析划明相关市场并非易事,这也是“3Q大战”反垄断诉讼二审中的审理焦点。
 
第二阶段: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2015年-2019年6月)
 
智能手机与4G的普及,我国正式从“生产大爆炸”迈向“交易大爆炸”,这也意味着移动端的数据流量成为了最核心的竞争力量。
 
在此期间,互联网企业依托移动端的流量使垄断成为可能,互联网企业并购则成为该阶段的突出问题。例如,滴滴和快的合并,携程和去哪儿与途牛的三方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的合并,58同城和赶集网的合并,腾讯音乐收购海洋音乐、优酷土豆的合并以及百度外卖被阿里巴巴收购等等均在这一阶段中完成。
 
但是,这些互联网合并案均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同时也没有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这也是反垄断法出现巨大漏洞的时期。
 
第三阶段:全面监管阶段(2019年6月至今)
 
时至今日,我国反垄断法已逐渐成熟,许多“二选一”事件已经被告到法庭,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大规模的调查。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节点是2019年的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简称《国发38号文》)。这一文件的出台代表着中国反垄断进入了全面的互联网执法的阶段,数字经济的全面监管时段也从这一时间开始。
 
另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9年1月1号《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在该法中22条、35条首次明确了电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条款,这两个条款的引入为电商平台反垄断竞争的执法打下了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数字经济互联网行业进入了一个全面的监管,特别是反垄断全面监管的阶段就此开始。
 
杨东认为,当下对“二选一”的调查,包括对蚂蚁的调查等等,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从2019年开始《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从《国发38号文》的实施开始。
 
在这一新阶段中,中央已经开始全面研究如何对互联网行业,数字经济竞争进行监管。

 
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开启

 
2020年以来,“反垄断”成为国内备受关注的一大高频词汇。中国已开始采取一些具体行动,发布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
 
2020年1月,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与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提“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更是被设定为“十四五”规划期间政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指南》的出台,对我国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规范。
 
从执法层面看,目前对一些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未申报案进行了集中处罚。
 
杨东指出,无论是过去的“审慎宽松”,还是现在的“规范秩序”,规制理念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现了新经济发展的规律。
 
在他看来,从审慎宽松监管到如今正视数字平台企业垄断问题,都是经济发展背景之下顺理成章的正常现象,依托背景则是愈加频繁的超级平台垄断了相关市场之后带来的平台经济反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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