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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造就“超级垄断”

原创 作者:吕笑颜 石丹 /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0


到底什么能够成就一个新平台?数字化转型是核心因素。我们熟知的平台是如何依靠数字化乘势而起,成长为估值百亿、万亿美元的平台级企业?
 
互联网经过20多年的商业化发展,正在进入网络平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腾讯和阿里巴巴市值在2017年相继突破4000亿美元,两者不但一举超越中移动、中石油、工商银行等国有巨头,而且已经引领亚洲。加上早已突破500亿美元的百度,已经重新回归500亿美元俱乐部的京东,还有获得软银巨资注入,市值突破500亿美元的滴滴,中国也开始全面进入超级网络平台主导的新阶段。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其开放与网络效应,可聚合数以十亿的用户群,对现有的网络治理模式也提出了挑战。
 
这些超级网络平台,不但在商业获利方面的垄断地位渐趋加强,更重要的是,它们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全球大众的信息基础设施,主导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等。
 
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数据的控制,这样就容易具有垄断的属性。针对互联网科技巨头垄断行为,包括欧美、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纷纷开展相关领域的反垄断行动。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和创新健康发展。

 
超级平台的形成:数字科技是驱动力

 
回首人类过去将近三百多年的历史,我们看到已经完成了从畜力转向蒸汽,蒸汽到电力,从电力到信息技术三次工业革命,在这三次工业革命里面分别有核心的产业技术和生产关系,实现了英国、美国乃至硅谷到今天中国深圳、杭州的崛起。当前,我们正处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前期,北京邮电大学经管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移动和全球通信协会GSMA大中华区战略合作总经理葛颀认为,平台经济最重要的驱动因素,就是数字科技。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浪潮下,平台类科技公司“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更加突出,马太效应十分明显。
 
据了解,在过去十年,运营商、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等超级平台在全球的政治、经济、产业技术当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其中一个指标是其市值持续走高,如谷歌、苹果、脸书、腾讯等。
 
2009年,全球市值前十大公司主要是石油公司和银行,而2019年市值前十家中有七家是互联网企业,分别为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腾讯和阿里巴巴。
 
当前,谷歌拥有大约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脸书占据了全球三分之二的社交媒体市场;亚马逊在全球在线零售活动中占近40%的份额;中国APP前十名中,腾讯系占四席,阿里系占三席;阿里巴巴拥有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近60%的份额;微信支付与支付宝占中国移动支付市场90%以上的份额。
 
那么,超级平台是如何形成的呢?
 
超级平台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是技术和模式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超级网络平台的发展等同于互联网商业化演进历程。
 
葛颀认为,除了各国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不同外,体量大、技术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的超级平台所面临的监管、治理体系也是不同的。
 
“欧盟在数字经济的监管方面走在全世界的最前面。欧盟数字战略的核心是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通过包括巨额罚款在内的税费形式获得了数字经济红利。美国政府在数字经济领域主要是通过保证国内产业界足够强劲的竞争力来继续保持其在全球数字科技领域、特别是操作系统和芯片上的绝对霸主地位。”
 
对于中国,葛颀表示:“第四次工业革命来临之际,数字科技明显是以技术为驱动的新的产业革命。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得益于国内经济大循环,巨大的人口市场、数据市场,和强大的宏观产业政策引导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红利。中国法律监管的审慎包容,更给互联网的创新科技创造了非常好的成长环境。很多公司的全球性研发中心,甚至包括苹果公司的数据中心都在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美国、欧盟和中国基于自己不同的市场禀赋和竞争力的条件,选了三条不一样也是最适用的道路。”
 
不过,他强调:“这三条路有一个共同点值得我们关注,即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做法价值取向,都认同数字经济是未来100年第四次工业革命竞争的主阵地。”
 
据他分析,第四次工业革命不同于前三次工业革命的根本性原因是,数字科技从信号控制系统变成了生产力系统。
 
他表示:“在传统经济学原理中,平台越大,边际效率越低,在非数字经济时代边际效益最终将趋向于0。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正好相反,网络平台的总体价值和网络节点数量成正比,而非零和游戏。全球数字经济最核心的驱动力,是以十亿级为单位的智能手机和以百亿级为单位的物联网,这两个主力支撑了超级互联网平台的成长和壮大。”
 
与欧美相比,中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第一部行政性法规。2008年起中国开始施行《反垄断法》,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地位。
 
2020年以来,随着全球科技领域反垄断浪潮的兴起,以及国内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行业的蓬勃发展,中国对相关领域的反垄断力度持续加大。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将关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内容写入其中;11月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先杀对手再提价、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明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同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阿里、阅文、丰巢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顶格处罚,三家企业各被罚款50万元。
那么,新的秩序下平台经济发展范式是否有所变化?

 
5G时代的数字经济新范式

 
对于阿里巴巴、腾讯这些超级平台,我们应如何评价其网络价值?超级平台的网络经济发展范式是如何发展的,在全球数字化大趋势下,我们又如何研究超级平台的价值?
 
葛颀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摩尔定律的地位显著下降,已不再是最主导的法则。他解释道:“即使是号称移动宽带的4G网络算力也是非常有限的,它的带宽也只有40兆,而且接入网络的物联网设备数量很有限,所以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一直处在单点算力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摩尔定律给单点算力也就是芯片的演进指明了方向。而5G是一个实时的高速智能算力平台。随着5G的到来,网络切片、边缘计算等移动网络算力的优势将显著战胜芯片的单点算力,梅特卡夫定律将取代摩尔定律成为杀手级法则。”
 
据葛颀介绍,数字经济新范式的第一条是梅特卡夫定律Plus,网络节点数越多,网络的整体价值越高、每个节点的价值也越高,这是经典的网络平台和网络节点(个人用户和物联网设备)的双赢局面。
 
数字经济新范式的第二条是马太效应Pro,即穷者更穷,富者更富,赢者通吃会进一步显著增强。在社交、流媒体和电子商务等每一个数字经济的垂直领域,行业第一名都将垄断收入、利润和增长的绝对份额,第二名能够做到盈亏平衡就已经非常不易。
 
新范式的第三条是长尾理论Max。在数字经济时代,每一个垂直市场都会成为一个价值巨大的数字平台,也即是数字化的长尾,通过5G网络和人工智能在垂直和水平领域的赋能,产生无限的经济价值。目前中国在音乐、视频分发、媒体、新闻、即时通讯方面都有着非常巨大的数字化垂直市场,呈现出典型的腾讯和阿里双寡头垄断的态势。我们也期待着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通过持续释放强大的监管动力和政策红利,让更多的长尾应用场景和参与者出现在中国数字经济的平台上。
 
葛颀认为,数字经济新范式影响下,愈演愈烈的数字化转型会给全世界的经济发展带来全新的秩序,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的产业都将产生全新的数字经济价值,二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实现永远在线,三是人工智能将会赋能社会决策、资源配置和运行管理的所有方面。
 
他认为,数字化转型给整个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带来的挑战是颠覆性的,是根本性的。

 
《指南》促进互联网行业合理健康发展

 
《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和创新健康发展。《指南》主要明确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二是明确了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三是明确了“二选一”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葛颀认为,《指南》是中国数字时代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的颁布释放了强大的政策红利和监管动力。他表示:“《指南》的制定和实施是以发展数字经济为目标,而不是相反,只有合法合规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
 
在他看来,在短期内,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措施会使互联网巨头更加规范地运营,增长速度可能有所放缓。但从长期来看,反垄断是对互联网平台和广大中小企业都是重大利好,其能为平台上所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初创企业提供更具包容性的发展环境,使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价格补贴、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野蛮生长的发展模式回归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有序竞争的正轨,使我国互联网行业孕育出更多有过硬技术实力和突出创新成果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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