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香港机构仲裁 快速、高效、经济处理金融纠纷

作者:王皓成 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0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香港仲裁中心总法律顾问王皓成。
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规划纲要》”),为国家于2021年至2025年的发展提供蓝图和行动纲领。 《十四五规划纲要》确立了香港在国家整体发展中的角色和重要功能定位,一如既往地巩固和提升发展香港四个“传统中心”,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商贸中心和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本文试向读者介绍何为仲裁、在香港仲裁的优势,并简要分析如何通过仲裁快速、高效、经济处理金融纠纷,降低金融交易风险和成本,达到香港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强强联合。

何为仲裁?仲裁与在法院诉讼有哪些显著不同?

仲裁是指当事人(例如:银行和借款人)达成协议(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将纠纷交由中立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可以由法院(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内地人民法院,境外法院等)强制执行。

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审理通常不公开进行。 这对保护金融机构商业秘密、客户资讯有诸多利处。 仲裁按照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程序规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推进有较多自主选择的空间;审理案件的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程序指定的仲裁员组成,即:谁来审理案件,当事人自己“有得选”;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不得向法院上诉或要求再审。

诉讼案件审理通常公开进行,诉讼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判决通常可上诉(上诉程序和条件视审理法院所在地程序法规定的不同而不同)。

从技术层面考虑,在争议解决实务中,仲裁同诉讼相比在跨法域送达上有明显优势。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可以通过常见的速运公司、传真、甚至电子邮件将案件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 而法院诉讼程序,则通常有较为严苛的域外送达规定,送达过程常常被形容为困难又漫长。

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

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香港是欢迎程度排名全球前三的仲裁地之选;同时,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中,有三个仲裁机构位于香港或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办事处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管理仲裁案件。

香港备受仲裁用家青睐的理由举不胜举。 重点来说,从立法层面: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下,维护法治,司法独立。 香港仲裁程序法《仲裁条例》很大程度上采纳了国际通行的《贸法委示范法》,为香港仲裁提供了规范完善且易于使用、被广泛接纳的法律框架;从司法层面来看,香港法院倾向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并保持着良好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纪录。

香港仲裁的成功还离不开来自政府和政策层面的支持。为贯彻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域内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区政府在中环设立法律枢纽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就位于该法律枢纽中心,交通方便、设施齐全,可提供线下、线上多功能庭审设备及开庭相关服务。

从政策层面举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仲裁地为香港的仲裁程序当事人,若选择由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在内的合资格仲裁机构管理其案件,可向内地法院对对方资产、证据和行为申请保全(例如:冻结欠款人账户或资产)。

如何用好仲裁快速、高效、经济处理金融纠纷

1.选择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在其管理下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按照其提供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管理。 与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不由仲裁机构管理,而由仲裁庭和当事人依据自行约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机构仲裁有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公正及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 声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具有成熟的仲裁程序规则;拥有经专业训练且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团队;管理案件程序能够避免仲裁程序障碍。 在机构的协助下,仲裁庭的组成更为快捷方便。 有声望的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的质量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因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往往也更容易获得承认和执行。

笔者认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构建标准化、体系化的仲裁程序流程解决争议是颇为理想的选择。 相较而言,临时仲裁有可能过于“个性化”,对双方当事人的配合程度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宜谨慎选择。

另外,值得再次强调的是,上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仅允许合资格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所以,在港的金融机构如果有预期在仲裁前、仲裁中保全在内地的资产和证据材料,须提前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择合资格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仲裁案件。

2.同一交易统一争议解决条款

金融机构同一交易往往涵盖多份合同和当事人。 以银行贷款为例,银行除了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外,还可能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以降低借款风险。 多份合同如果分别签署,则宜统一争议解决方式,以防止同一争议须在不同的机构或法院审理,因为这可能会导致这些案件证据调取、进度安排上的冲突和困难。并且造成额外的人力、财力浪费。

在统一争议解决条款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对同一交易的多份合同均选择了仲裁,还需要通过阅读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多份合同的仲裁”和“合并仲裁”等特别规定,了解多份合同是否可以兼容于同一个仲裁案件中。 例如:各份合同适用法律是否一致、仲裁地选择是否统一、仲裁员人数是否相同等等。

3.让仲裁更加快速、高效、经济的工具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

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对争议金额低于某一额度的案件自动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答辩、庭审的通知期、裁决做出期限等进行大幅缩短。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5年至2019年办案数据为例,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自发出仲裁通知到最终裁决做出之日的平均时长为8.2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平均时长则为13.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仲裁庭仲裁员人数由三人降为一人(独任仲裁庭),仲裁费用也会大幅降低。

对于金融纠纷中大量案件事实并不复杂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如果金融机构可以在早期合同拟定时就明确(即使争议金额超过了可以自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将来可能发生的仲裁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大为增强仲裁案件的效率、控制仲裁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第二,适用独任仲裁庭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收费是机构仲裁案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5年至2019年办案数据为例,仲裁机构案件的平均机构管理费为5.5万港元,为对应案件争议金额的0.28%;独任仲裁庭仲裁员平均收费近7万港元,为对应案件争议金额的2.7%;三人仲裁庭平均收费总额计73.3万港元,为对应案件争议金额的1.86%。

除了费用上的考虑,独任仲裁庭在程序推进、开庭安排和裁决做出的效率上,通常也会比三人仲裁庭高。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上,大量仲裁当事人希望选择三人仲裁庭,是因为他们认为至少有一位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可以由自己选定,心中“有底”。 作者认为,在案件争议复杂程度不高的仲裁案件中,如果选择了有口碑的仲裁机构,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协商一致独任仲裁员的人选,那么该仲裁机构会充分考虑案件情况,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相对方选择一位中立、有足够经验且公道的仲裁员。 错判、误判、迟判的风险都较低。

第三,进行书面审理

大量金融纠纷基础事实不复杂,而书面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交易情况、沟通记录)都有完备的证据存档,所以当事人可以考虑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者在案件进行中向仲裁庭申请书面审理,以省去为开庭而花费的时间和财力支出(例如:证人的出庭作证而带来的额外支出)。

小结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也是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用好香港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服务香港国际金融业务,是香港两大中心的“强强联合”,益处良多。 仲裁同诉讼相比有着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香港是国际领先的仲裁地,仲裁业有法律、司法、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的强力支持,还有着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在内的多家知名仲裁机构供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用家选择。选择仲裁服务时,有不少实务操作可以使其更加快速、高效、经济,值得在实务中不断探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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