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城汽车实名举报比亚迪聊聊蒸发污染物涉及的环保法律问题

原创 作者:裘晓燕 日期:2023-07-13 浏览次数:0
比亚迪作为一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其产品的环保性能和质量问题备受关注,尤其是竞争对手。在5月25日比亚迪宋Pro DM-i冠
比亚迪作为一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其产品的环保性能和质量问题备受关注,尤其是竞争对手。在5月25日比亚迪宋Pro DM-i冠军版上市当天,长城汽车公开了其举报比亚迪汽车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消息。


 
网络截图
 
到底是确有其事,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法行为暂未有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我们不便评论。本文就涉及环保问题有关概念进行简要澄清和法律分析。
 
汽车排放大气污染物有关法律分析
 
(一)汽车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及的法律规定
 
汽车为机动车的一种。汽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污染源分类上属于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对机动车船等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在相关标准限值内,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新生产的机动车只有在排放检验合规后,才能出厂销售。同时可以看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中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未细致到具体污染物分类。
 
(二)什么叫蒸发污染物
 
经笔者检索,除了《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鲜有具体规定汽车蒸发污染物的,主要在排放标准中进行了规定。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部分代替GB18352.5—2013》将汽车污染物分为三类,分别是:
 
1.排气污染物exhaust emissions,指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2.蒸发污染物evaporative emissions,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燃油箱呼吸损失(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₁H2.33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油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
 
3.加油过程污染物refueling emissions,指汽车在加油过程中排放或泄漏的碳氢化合物,用C₁H2.33当量表示。
 
可见,蒸发污染物和我们公众所理解的汽车尾气(即排气污染物)是有差别的,是指汽车行驶和静置期间向大气释放的燃料,主要涉及燃油箱、燃油系统。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是目前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
 
(三)排放蒸发污染物是否符合标准如何判定
 
目前适用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部分代替GB18352.5—2013》将蒸发污染物作为一种车型的型式检验内容,要求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油燃料进行此项试验,使用汽油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也同样适用。
 
该标准确定了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以及在附录F明确了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的规程,包括概述、术语和定义、试验描述、汽车和燃料、蒸发排放试验设备和记录、试验程序、计算、生产一致性(从下线合格或在售的车辆中抽取车辆进行下述试验,根据样车符合要求的情况,证明是否符合生产一致性)等。
 
因此,比亚迪秦PLUS DM-i、宋PLUS DM-i这两款插电混动车型,属于应当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的车型,车辆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结果应当符合GB18352.6—2016部分代替GB18352.5—2013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只有经依规程测试的蒸发污染物结果,才能作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总体结论的构成。
 
如果构成违法,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还涉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也实施了机动车召回制度,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如果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企业如何应对?
 
目前,举报事件尚未有进一步结论。仅就上述分析涉及内容,律师建议:
 
1.被举报企业首先应当启动内部自查,就举报内容进行自我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
 
2.被举报企业应当关注举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
 
3.被举报企业应当制定执法机构的执法应对方案,就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搜集相关证据资料、内部访谈、现场自查等,深度论证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以及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听证应对等。
 
4.不论长城汽车举报的动机,但本次事件可视为一次警示,促使汽车制造企业进一步做好环境合规建设。
 
作者为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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