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动驾驶的“欧盟层面-国家层面”管理模式

作者:陆文杰 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0
围绕欧洲自动驾驶汽车法规政策,介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现状;从欧盟层面、国家层面两个维度出发,阐述欧洲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模式;对比代表性国家间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思路差异,分析欧洲在自动驾驶汽车伦理道德问题、信息安全保护问题等方面的特点;结合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提出启示建议。

 欧洲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现状

欧洲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开始时间早、发展迅速,但欧洲各国之间测试水平不一,差距较大。2013年,荷兰自动驾驶汽车研究机构开发的自动驾驶汽车首次进行上路测试,拉开了欧洲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序幕。随后英国、荷兰等国相继发布测试规范,积极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

得益于先进的道路基础设施、广泛扎实的研究基础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走在欧洲自动驾驶测试的前列。2015年,德国出台针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专项政策,对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资助,投入数十亿欧元改造网络基础设施,同时支持在柏林、汉堡等地建立自动驾驶测试场所,实现跨城多路段、多场景的自动驾驶测试。目前已有15个测试示范项目在数字化测试平台进行测试示范。相较之下,包括匈牙利在内的部分国家,囿于法律框架不同、相关规范出台缓慢等原因,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发展相对落后。

 

欧洲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规政策概述

为保障欧洲各国在统一的框架内获得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欧洲采用“欧盟层面-国家层面”的两层管理模式管理自动驾驶。

欧盟层面。欧盟主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提出顶层设计。2019年,欧盟委员会成立自动驾驶汽车协调小组。作为牵头部门,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宏观发展路线,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欧盟委员会内,市场与中小企业司负责车辆立法与知识产权管理;通信司负责协调电信部门;出行与运输司负责交通管理与道路安全;研究与创新司负责研究自动驾驶及其资金支持;气候行动司负责促进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五大部门各司其职,确保自动驾驶相关产业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国家层面,欧盟各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各有侧重、落脚点不尽相同。英国重视自动驾驶技术与产业的协同发展,英国交通部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主要管理部门,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引导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德国注重自动驾驶领域伦理道德规范建设,联邦政府作为牵头单位,组建自动驾驶汽车道德委员会,同时协调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工作。荷兰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分为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国家层面由国家车辆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自动驾驶相关标准;地方层面由市政管理部门、封闭测试管理部门、地方道路管理局、地方警察局等多个部门配合,协同管理自动驾驶汽车。

目前,欧洲出台了多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法规政策。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欧盟层面出台了多项宏观指南性文件。2018年发布《通往自动化出行之路:欧盟未来出行战略》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高速公路上实现自动驾驶,2030年进入完全自动驾驶社会的要求;2019年发布《自动驾驶汽车的豁免程序指南》和《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法规》(Regulation (EU) 2019/2144),对其成员国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车型互认和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国家层面,德国、英国、荷兰等国聚焦落地的法规规范,根据本国国情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规及上路测试规范。2017年,德国颁布《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将自动驾驶相关概念及规定正式引入上位法;同年,英国发布《通往无人驾驶之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实践准则》,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上路测试应用的同时也规范了相关测试要求。部分国家通过颁布标准和法案等形式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涉及的伦理道德和事故赔偿等内容进行规范。2018年,德国发布《自动驾驶技术伦理道德标准》,明确自动驾驶汽车针对事故场景决策的优先级,并要求将这些规则开发到自动驾驶系统中;同年,英国通过《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和责任规则。

 

 欧洲法规政策分析

采用两级管理模式。“欧盟层面—国家层面”两级管理自动驾驶汽车,前者关注顶层设计,致力于构建欧盟自动驾驶法律和政策框架,推动欧盟成员国简化自动驾驶汽车新车型相互认可流程;后者聚焦落地法案,积极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从道路安全,车辆安全,网络安全等角度出发完善测试要求,保障测试安全。

注重伦理道德问题。欧盟层面鼓励成员国根据《欧盟人工智能道德准则》来应对自动驾驶的潜在伦理问题。德国《自动驾驶技术伦理道德标准》明确要求对人的保护优先于其他利益,并且强调自动驾驶的首要目标是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德国也成为首个正式推出自动驾驶伦理道德标准的国家。

重点关注信息安全。欧洲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起源于智能交通系统(ITS),因此尤为关注车路协同带来的海量信息数据安全。2018年欧盟出台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严格规定控制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应承担的义务,为其他地区与组织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保护法规规范提供参考。

自动驾驶系统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尽管欧洲已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经放开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但是除德国通过修法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具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地位外,其他国家尚未赋予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人类驾驶人的合法性。

 

 对我国自动驾驶的启示

1 着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管理标准体系

欧盟通过《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法规》来明确规定车辆所应满足的具体技术标准,其中包括事件数据记录仪(EDR)、驾驶人监测系统等多项自动驾驶技术规范要求。我国于2018年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于2020年推出《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标准体系。建议以标准体系为基础,聚焦公安交通管理具体工作,针对车联网环境下的车辆智能管理工作需求,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道路运行管理、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与智慧交通水平。

2 重视自动驾驶的责任制度和保险制度

英国《自动和电动汽车法案》专门区分保险方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同时在事故受害方和保险方或车辆所有人之间规定了共同过失责任,此外对于未经授权的软件更改或未能更新软件而导致的事故,法案排除或限制保险方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包括德国在内的其它国家发布的法律政策文件中都明确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事件记录功能,为后续责任判定提供证据,并对保险赔偿金额等提出具体规定。在目前国内外自动驾驶技术尚未完全成熟、法规体系尚未构建完善的情况下,建议尝试推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弥补现阶段技术层面无法覆盖的“长拖尾区域”,从而更好地应对自动驾驶带来的挑战。

3 审慎修法对自动驾驶进行法律规制

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明确要求配备安全驾驶人,并要求安全驾驶人在必要时重新接管车辆。同时,该修正案暂未允许远程测试和商业部署等新的自动驾驶模式,但强调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在2-3年内再次启动法律修订程序,避免现有规则对成熟技术的制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法规进程,通过管理规范有序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在部分城市规定路段试点试用,逐步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保证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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