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或全部资产转让由谁决定?

作者:陈文明 来源: 晓德说法 日期:2021-06-25 浏览次数:0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财产转让成为应对市场竞争压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但是当公司转让的财产为重大财产时,可能会引起公司动荡,这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的投资等一系列问题造成重大影响。

 

 
问题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全部资产转让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这方面有什么不同?依据哪一条法律?

 

 
法律规定
 

 

  依据公司法,重大的资产转让(一般认定>30%总资产)肯定是要由股东会决策的,这个在股份公司也好,有限责任公司也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是指公司处分相对于公司资产总额而言占相当比例,且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行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与营业转让联系极为密切,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转让。

 

    《公司法》第75条只是将主要财产转让作为异议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之一,而此处未解释何为主要财产、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等;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里也未对重大资产作出解释,只是强调本法有规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自己定义的,便构成重大资产转让。但是针对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都很关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122条既未从质的方面,也未从量的方面定义重大资产,仅仅是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在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的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时,只有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必须经特别多数表决权通过。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重大资产的界定及转让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并未明文规定,而我国公司章程大多只是《公司法》的翻版;

 

    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但是以占公司资产总额的30%作为判定标准,可能导致遗漏未达到资产总额30%却对公司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也可能过度干预超过资产总额30%的日常交易。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财产和资产的概念、主要财产的界定,并无明确规定,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也不科学,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不同类型公司规定不同。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和资产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区分,对于主要财产的界定有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界定标准的,也有借鉴域外常规经营过程外、实质性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等判断标准综合考量质与量两方面因素的,但是鲜有关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需要什么机关决议、需要履行什么决议程序的争议。

 

 
《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其实就是指公司的资产处置对公司的总资产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公司法》第105条当中规定,公司在处理重大资产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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