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台理财公司内控管理办法!设立首席合规官,加强交易监测,还有这些措施......

作者: 日期:2022-09-08 浏览次数:0
在资管新规大框架下,理财业务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2022年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资管新规大框架下,理财业务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
   
2022年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中,理财公司的产品规模在快速增长。
   
从2022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理财余额保持着增长趋势,其中理财公司是主力,是规模增长最快、存量规模最大的机构类型。
   
在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看来,2022年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后的第一年,又恰逢年初市场波动一度显著加大了理财“破净”压力,市场对理财运作情况较为关注。截至2022年6月末,理财规模同比增长13.0%至29.15万亿元,预计下半年理财规模超30万亿元无虞。净值化运作模式下,单只产品规模持续增大,理财公司单只产品平均规模为16.26亿元。
 
加强内部控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与上述制度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
   
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公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8家获批开业。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2年上)》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有293家银行机构和25家理财公司有存续的理财产品,同比分别减少12家、增加5家。其中理财公司存续规模19.14万亿元,同比增长91.21%,占全市场的比例达到65.65%,较年初增加6.37个百分点。
   
国海证券金融工程及金融产品首席分析师李杨认为,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数量和业务规模持续下滑,对应理财公司的规模不断提升,预计理财存续规模结构上银行向理财公司转化的趋势还会持续。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理财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看来,《办法》的出台,一是资管新规等法规均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制定《办法》是对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理财公司办法等相关监管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推动理财公司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内控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理财公司内控防线作用。理财公司处于“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须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三是持续强化风险隔离。理财公司还需进一步在人员、资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好风险隔离墙,提高自身独立经营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与上述制度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办法》共6章46条,分别为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及附则。
 
对标行业监管实践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在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看来,理财公司已逐步成为理财业务的发展主体,银行理财逐步公募基金化,进入真净值时代,理财收益将完全取决于投资收益。投资者应选择投研实力较强的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并尽量拉长投资期限。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行业对标、风险底线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全面、制衡、匹配和审慎的内控管理机制和组织架构,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完善投资决策分级授权机制,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与风险隔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内控职能部门和内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类业务规则一致性上,《办法》充分对标国内外资管行业良好的监管实践,结合理财公司特点细化了相关要求。一是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在理财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机构信息等。三是加强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实行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前瞻性识别和防范风险。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记录制度,确保投资和交易相分离,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检查。四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信息隔离,防止敏感信息不当传播和使用。依法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过渡期,《办法》规定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理财公司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逐项对照《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自评报告,确保将《办法》各项规定内化为自身制度和操作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内控职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内控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此同时,《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审计评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此外,《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加强持续监管,逐步建立理财公司评价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
 
本文源自《中国经营报》2022年9月5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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