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6月9日截止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6月9日截止,其中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这条规定中还提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条规定引起业内热议。
第三方平台拟被禁止直接参与药品网售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其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一条,被坊间解读为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网络售药。
有分析人士表示,随着消费者购药习惯的变化,目前加强对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已经成了大势所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要求现在的电商平台要么纯粹进行自营药品销售业务,要么纯粹做一个第三方平台。不能又当选手,又做裁判。
也有机构认为,如果该条例落地,那么现有的医药电商必须做出选择,是全自营剥离第三方业务,还是做单纯的第三方平台,这对于两者均衡发展的电商企业来说,业绩上会有一定的影响。不过,该条例仍在修订过程中,第八十三条是否会有修改,暂时没有定论。
据悉,6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部门座谈会,当面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交流。自5月9日以来,国家药监局举办了系列座谈会,围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国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行业学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修订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医药商业股计提上涨
近年来,在消费者线上购药意愿增长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医药电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据米内网统计,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智慧芽数据也显示,中国医药电商将迎来高速增长阶段,预计2030年医药电商和在线问诊分别可达1.2万亿元及4070亿元。
在医药电商不断发展趋势下,各平台纷纷入场企图分一杯羹。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已经登陆港交所,叮当健康目前也在IPO冲刺阶段中,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开始开展送药业务,不少线下药店也开始开通线上销售。
阿里健康2020财年实现营业收入155.19亿元,同比增长61.7%。阿里健康旗下包括医药自营业务、医药电商平台业务、医疗健康服务业务、数字基建业务等四大业务板块,报告期内取得收入分别是132.16亿元、19.65亿元、2.84亿元、0.53亿元。医药自营业务成为了阿里健康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比85.17%,同比增长62.5%。
京东健康2021年全年收入306.82亿元,同比增长58.3%;全年毛利为71.97亿元,同比增长46.4%,毛利率为23.5%。京东健康的业务覆盖有零售药房、医疗健康服务、数智医疗健康等领域,京东健康主要的收入来源自京东大药房的自营业务,2021年录得营收262亿元,同比增长56.1%,占总营收比例为85.3%。
据叮当健康在港交所披露的招股书,2021年叮当健康实现营业收入36.79亿元,同比增长65.05%。近年来,叮当健康开始自建药房及配送系统,积极拓展自营业务,截至2021年末,叮当健康已于中国建立分布于17个城市的348家智慧药房。2021年,叮当健康自营平台营收7.88亿元,占比30.5%;第三方平台营收17.95亿元,占比69.5%。
6月22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受此消息影响,港股互联网医疗股大跌,京东健康暴跌14.83%,阿里健康深跌13.85%,平安好医生下跌5.95%,众安在线下跌2.98%。
与之相反的是,A股医药商业概念股22日股价集体拉升,第一医药涨停,大参林、药易购、健之佳、一心堂、老百姓、益丰药房涨超5%,漱玉平民、百洋医药等跟涨。据悉,上述医药商业股均涉及线下零售药房业务。
对此,东北证券认为,市场关注此次规定若严格执行,医药电商自营经营或存在影响,但整体影响有限,目前电商自营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若政策严格执行,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独立公司等方式,独立运营医药电商业务的可能性。
不过,也有医药电商相关人士表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不能与“第三方平台不能自营药品”划等号。
《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目前大多医药电商企业也是如此开展业务的,如京东健康的“自营药品”销售业务,是通过线下主体“青岛安吉堂大药房”来开展的。线上平台业务主体与自营药品销售主体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线上平台并未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因此,相关规定的实施对大部分医药电商企业的业务影响不大。
释放行业监管加强信号
相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争论,业内更多地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释放了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的信号。
近年来,我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米内网数据显示,按照终端平均零售价来计算,2021年中国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含药品和非药品)销售规模达7950亿元。其中,网上药店首破2000亿元,同比增长40.2%。与此同时,处方审核系统形同虚设,上传与处方无关的照片便能购药的乱象层出不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团队撰文提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MAH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对入驻的MAH、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等。
微脉互联网医院与平台中心总经理吴子威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销售实际上是厘清了平台与销售主体的责、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所要承担的管理义务,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公司不能既做裁判也做运动员,必须要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对入驻药品、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上架药品的信息、交易、配送设置动态管理,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完善药物警戒制度。
来源: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红星新闻、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