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呼之欲出,专家称将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作者: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0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稳定法》呼声已久,该法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据了解,《金融稳定法》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包括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法律责任等部分。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稳定法》还将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关制度安排。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此次《金融稳定法》提出,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细化各方主体责任
 
据悉,《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金融稳定法》明确了整个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套工作机制和流程安排,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里面的重大制度设计,有助于整个金融稳定工作常态化运行。
 
其中,《金融稳定法》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职责,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是什么?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当前共设计五层处置机制,前四层处置资金分别来自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市场化资金,存款保险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地方财政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位于最后一层,“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推出之前,中国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层面已先后成立了多个行业性的风险保障基金,包括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央行方面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中国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侧重于常规金融风险处置,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先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作用,”金融信托领域的资深律师唐春林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主要负责系统性、跨行业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它(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其实是帮助央行部分承担起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称。唐春林亦表示,“不管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还是存款保险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保障资金,其运行的基本原则仍是深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降低对央行或公共资金直接处置风险的依赖。”
 
此前,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一篇关于“最后贷款人机制”的研究文章中指出,“为降低对央行或公共资金直接处置风险的依赖,必须健全有序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其核心是构建前瞻性的系统性风险判定机制和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
 
“《金融稳定法》强调三个压实,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资深金融监管研究人士周毅钦补充,“在穷极上述所有救助手段后,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钱从何来?
 
《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关制度安排。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而设立的后备资金。这表明,该基金具有整体制度建构的公共属性,专门针对影响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么,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钱从何而来?据了解,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市场化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在必要时,还可通过央行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公共资金的流动性支持。
 
可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在常规状态下是以金融机构所认缴混合性质的资金作为主体。但是,在非常状态下,特别是一旦发生有重大影响的金融风险,可以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作为应急性公共资金补充。由此,在资金层面,其保证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法定职能的发挥。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处置资金池的重要构成,尽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但为避免金融市场出现因“劣币驱逐良币”而发生的政策失效,在不同类型及性质的处置资金安排的优先级上,还是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
 
首先,是依据国际惯例,鼓励涉险金融机构的自救纾困与自我修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权责利相匹配的必然要求。
 
其次,尊重市场资源调节配置功能,引导如存款保险基金等市场化资金积极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
 
最后,只有在穷尽市场化手段之后,才能根据金融风险波及范围的不同,依据法定程序,分别动用公共性质的地方政府资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降低金融风险及政策干预处置成本。这也是公共产品与公共政策适宜使用的底线特征。
 
总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一具备混合公共物品属性的顶层设计创举,是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之下,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特色而计划推出的国家级处置资金。
 
当然,这是尊重金融市场既定价格调节规律,以《金融稳定法》作为法治准则而推出的举措。未雨绸缪,方能有备无患,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行稳致远。
 
稳定潜在信用风险
 
“纵观国内外,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都要以金融稳定为本。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整体金融风险趋于收敛,但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我国金融安全稳定仍然面临多种风险挑战。”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在温彬看来,我国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已成为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和制约因素。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美英等发达国家均设立类似功能的保障基金,此次草案的制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国际上的先例。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表示,欧盟为了各个成员国潜在的信用风险设立欧洲稳定基金,成员国如果出现一国债务违约,则欧洲稳定基金向该国提供信用贷款,来缓解该国短期的流动性压力。而国内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最终将针对不同行业领域、部门机构的不同风险分别设立。
 
温彬表示,整体看,《金融稳定法》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制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盘和林认为,设置上会是多层级结构,比如中央设置一层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央行或者央行指定商业银行管理,地方各级也可以自行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通过地方各级央行来管理,当然,企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体量大小、风险等级可以划归不同层级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形成全国多层次、一体化、全覆盖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体系。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运行轨迹还没有完全公开,个人认为其运行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稳定地方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金融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针对的是部分企业机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其资金来源于受稳定保障基金保护的企业机构,通过缴纳一定的基金费用,形成基金的资金池塘,当这些企业机构中一家或者几家出现风险的时候,保障基金将以补充流动性,给予信用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和机构摆脱困境,短期抵御风险。”盘和林表示。
 
来源:证券时报、《财经》、中国网、新京报、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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