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手!打击网络直播偷逃税!规范网络直播营利:涉主播打赏、带货、纳税……

作者: 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0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不得转嫁或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意见》对网络直播账号的注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注册上,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
 
与此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在具体管理上,《意见》明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要求,包括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表示,网络直播平台一方面要对主播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让主播在内容传播过程中更加专业,同时厘清红线,有底线意识,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另一方面,平台要对直播进行实时监控,对不合规内容及时处理。
 
资深互联网分析师丁道师则称,协同共治需要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平台方、主播背后的MCN机构、消费者,多方共举才能真正让直播行业得到更好的规范和管理。
 
全民直播热潮下,需严格监管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在疫情的背景下,对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直播生态也面临诸如欺诈、敛财、偷税漏税等问题,每年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法律纠纷就在不断增多。
 
今年央视3·15晚会就对网络主播利用直播生态骗取粉丝打赏,以及翡翠直播卖假的行为进行了曝光。
 
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方面,《意见》明确,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除了直播营销中的乱象,主播偷逃税也是直播经济中频频发生的事情。2021年年底,主播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薇娅等先后因偷逃税被罚,至今未能复出。2022年2月份,快手主播平荣(驴嫂平荣)同样因偷逃税被罚,账号被下架。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互动媒体标准推进委员会数字文化工作组组长包冉表示:“过去法律上对主播营收征纳税存在模糊的地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纳税范围,比如通过网络直播创造的收入,对MCN机构来说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实行大数据查账,实征实缴,不采取核定征收。同时,主播个人提成属于个人所得,主播和公司两方面都需纳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表示:“《意见》重申了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要求。在这一规定下,《意见》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况作出了‘不得’的限定性规制,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在税收上的协助义务。在这点上,‘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会是平台最为关心的问题。”
 
造成网络直播乱象产生原因很多,例如准入门槛低、流量变现快、监管成本高等等,目前针对网络直播的特点,国家的相关监管也正在加强。而此次《意见》在税务缴纳、虚假营销、打赏等具体问题领域都做出了明确要求。
 
艾媒咨询CEO张毅表示,“此前,我国直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秀场直播,而秀场直播的天花板有限,随着市场扩张至游戏、电商等领域,直播赛道越来越宽广,涉及人员数量、交易金额随之增长,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行业整顿迫在眉睫。”
 
直播行业已进入强监管期,某直播平台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从2020年起头部平台就开始探索新的商业路径,有的企业切入社交赛道,有的企业试水出海,都是在监管趋严背景下谋求新的发展空间。”
 
3月23日,抖音直播曾表态,将严格治理恶意炒作、拉帮结派、煽动粉丝等十大违规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主播,平台将根据其实际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予以停播乃至永久回收直播权限等处罚。
 
网络直播进入规范化监管时代几乎是必然
 
直播带货是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的常见形式。作为互联网新业态的网络直播蓬勃兴起,本就是经济活力的反映,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直播带货切实提升了供需对接效率,助力了内循环,有效地推动了消费复苏。
 
如果说网络直播的积极价值是其A面,那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的诸多乱象就是B面。眼下看,B面上“野蛮生长”的印记仍未消退:拿直播带货来说,无论是频频翻车的卖假货问题,还是一些头部主播被查出的逃税问题,都经不起法律的审视。
 
“野蛮生长”,看似是在生长,可“野蛮”往往会成为持续生长的绊脚石。可以肯定的是,若那些损害消费者权益、涉及偷税漏税的乱象不消,那“问题连着问题”迟早会点中网络直播的死穴。
 
在此背景下,网络直播进入规范化监管时代,几乎是必然。事实上,此前多部门就已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文件,但之前主要侧重于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这次三部门印发《意见》,还补上了税收征缴方面的规范内容,显然是有的放矢。
 
应看到,网络直播活动中涉及多元主体,存在“台前幕后”责任划分不清、“线上线下”环节错综复杂等难点。其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角色又有所重叠,这就涉及多头监管问题,需要的是多方位和全周期的持续性监管。也因此,不论是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还是规范税收管理,都离不开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以税收问题为例,鉴于网络主播收入构成多元,相比传统用工模式,其查税难度更高。在这个过程中,包括“非税”业务核查+银税信息共享+“云化”打通等就不可或缺。
 
《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还要求多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显然颇具针对性。
 
“规范是为了更长远的发展”。跨部门协同监管,不光是着眼于“管”,也是着眼于“引导”。《意见》就提出,要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越规范,发展之路越长远。通过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绝非要点杀网络直播行业,而是要助其走得更稳更远,最终既为社会贡献出更多积极能量,也为直播行业在健康发展的路上开拓更大的天地。
 
来源:新华社、界面新闻、证券时报、新京报、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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