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款码近4年数据将要补税+罚款?官方回应:假的!收款码规范背后,是何深意?

作者: 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0
2022年3月1日,个人收款条码使用新规即将实施。日前有网传消息称,自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的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性收款。近4年的数据将被追查,一旦数额较大需按4 5%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对此,《商学院》记者向支付宝、腾讯集团求证,两家机构均称该说法为谣言。
腾讯集团回复《商学院》记者:“根据财付通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对新规的理解,3月1号之后,个人收款二维码仍可继续使用,其中部分具备明显经营行为的用户需按照规定升级为经营收款码,明显经营行为的标准监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公布,且平台会在用户升级前会保留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如符合升级标准,微信收款助手将下发消息通知,未收到通知的用户不会受到影响。”
 
此类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2022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将正式施行。《通知》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记者此前了解到,其一,《通知》不是禁止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通知》明确,收款码分为个人收款码和商户收款码,要求有效区分两者使用场景和用途,并对个人收款码的使用进行规范,并非“一刀切”禁止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商户收款码经营收款未受影响。
 
其二,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其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通知》明确,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此外,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另据新华社报道,央行有关部门指出,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的二维码商户,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
 
对于此次个人收款码“大变动”,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指出,“个人码”变“商户码”在技术上不存在难度,只是在客户使用习惯上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转换和适应,短期会造成一些障碍,但长期来看问题应该不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提到,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用户而言,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没有交易费率,使用商家收款码收款则存在0.4%左右的交易分润(餐饮、娱乐等行业在0.6%左右,如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或花呗等工具支付,则商家支付的费率达到0.8%左右)。但在提现环节,使用商家收款码没有费用,使用个人收款码则有0.1%的费率。
 
因此,对于小微商户而言,“个人码”转“商户码”其实是更贵了。有果蔬商贩向《商学院》记者表示:“收款二维码政策影响的是小商贩,二维码变化以后成本会更高一些,但是(对于单个小商贩来说)整体费用没有提高很多,波动不大。”
 
为什么要规范收款码?
 
据了解,支付新规的下发背景与支付受理终端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密切相关,旨在有效提升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力斩断跨境赌博等犯罪“资金链”。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解释,近年来,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有部分市场主体变造交易的手段不断翻新,通过擅自更改终端交易路由、商户编码、商户名称、交易地址等方式隐藏违规交易,导致交易信息难以还原真实消费场景,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投诉纠纷,还为不法分子借道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带来可乘之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条码转移赌资,为跨境赌博活动提供支付通道。
 
金天认为,从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表态看,将个人收款码用于商家收款混淆了交易性质,影响风险监测效果,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增值,同时存在将赌博等非法用途隐匿于日常交易场景等多重风险;从市场反馈看,此举被部分解读为引导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改变原有展业模式,有利于在支付领域强化数字人民币的作用。
 
支付行业专家金之聿指出,收款码分为个人收款码和经营收款码,后者就跟POS机一样作为商户终端应该进行管理。但是实践中往往将个人收款码用于收款,容易模糊边界、出现风险。特别是有把个人码放网站上收款的所谓“跑分”行为,涉黄涉毒涉诈,因此要严格管理。
 
“跑分”平台确实是支付受理终端风险当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就在《通知》引发热议的同时,天津网警巡查执法发文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
 
所谓“跑分”,即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该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随着《通知》中相关规定的落地,将有效避免个人收款码通道被交易平台利用,使“跑分”平台跑不动了。
 
在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看来,个人收款码相关的管理规范,既有利于将个人收款码与商户收款码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也能够防范个人收款码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能够弥补此前存在的短板,最终为推动支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根基。
 
聚合支付崛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个人码”变“商户码”并非难事,但在此关口,第三方聚合支付平台似乎迎来了新的竞争机会。
 
2021年11 月 26 日,第三方聚合支付机构拉卡拉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央行新规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性收款,让支付市场回归四方支付的本质,将极大地提升公司的市场规模和份额”,当日公司股价上涨 18.02%。拉卡拉在支付新规下高调的态势立刻引来了监管关注。11月29日,深交所就此事向拉卡拉下发关注函。
 
据拉卡拉回复关注函公告介绍,目前线下扫码支付市场主要划分为三类二维码: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机构提供的个人码;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机构提供的商户码;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的聚合支付商户码。
 
其中,“个人码”仅支持借记卡交易,收款环节不收费,但微信支付在提现环节收取 0.1%费用;“AT 商户码”支持信用卡、借记卡,通常收取 0.6%左右的手续费;“聚合商户码”支持信用卡、借记卡,普遍收取 0.35%左右的手续费。
 
而《通知》意味着“个人码”不能为“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 提供收款服务,由此,原本通过“个人码”为“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的市场将会释放出来,转为由“AT 商户码”“聚合商户码”提供服务,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
 
由此,拉卡拉认为:“‘聚合商户码’在手续费、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个人码’用户向‘聚合商户码’的转化,将相应提升各从业机构支付规模与扫码市场份额的增长。”
 
况玉清表示,《通知》下,商户资源被分流至聚合支付市场是难免的,尤其是在反垄断、监管机构要求生态开放、互通的背景下,微信和支付宝很难再通过生态壁垒对“拉卡拉们”进行限制,这会给第三方支付势力较大的成长空间。
 
此外,西部证券指出,聚合支付和代理商或将从中受益。其研报表示,支付宝和微信引导商户将个人收款码转向商户收款码或者将现有的收款码变成聚合支付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除了微信和支付宝两大支付巨头外,存在许多支付服务商,两大巨头是否愿意让利给服务商有待观察。
 
支付监管趋严
 
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移动支付成为了市场上主流的结算方式之一。但其背后存在的盗刷、洗钱以及电信诈骗等风险,也一直在遭到监管围追堵截。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对于支付行业合规化管理动作频频,针对支付机构的罚单、注销牌照等措施也是持续进行中。在监管多次强调着重打击“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0年8月启动《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将聚合支付也纳入到备案机制中。
 
“监管对于包括个人收款码在内的支付受理终端加强管理,并非是市场传言中的‘收税’等因素。其本质上还是对支付这一金融活动的规范管控,包括聚合支付等也都要被纳入其中,以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苏筱芮解释道。
 
此外,苏筱芮提到,支付受理终端新规针对的是行业层面的框架性问题,并未针对实践中的具体业务展开更为细致的规定,因此在合规框架下如何展业,如何就商户、个人用户对收款码的使用制定相应细则并进行有效沟通则考验各家机构的运营能力。
 
博通分析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同样强调,在相应的监管细则落地后,相关支付机构也要按照要求合规展业,并加强入网商户的后续审核。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要充分相信监管方会考虑到普通用户的需求和担忧,此前也已经明确提出最大限度不增加用户负担,且保证服务标准不会降低。用户在这一过程中不要“病急乱投医”,耐心等待细则出台即可。
 
对于支付新规细化到个人收款码,况玉清指出,第三方支付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入口正在被严管,所有的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不允许资本在金融服务领域无序扩张,确保任何金融风险都在监控范围之内,这是目前可以看到的监管底线。
 
他认为,过去10年,金融创新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也出现了一些很不好的苗头,引起了监管机构的警觉。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是好事,但新的技术手段可能会将原有的分业经营等在内的各种传统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洞穿,引发可怕的系统性风险,所以要加强监管。
 
“10年前,支付宝、微信支付想接入银行入口,银行还爱搭不理,但现在这些支付平台已经可以‘反杀’银行了。整个互联网金融道路渗透率已经到了非常高的程度,规模和普遍性都要求其重视起监管问题。”况玉清认为。
 
“尤其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非常特殊,FAANG(即Facebook脸书、Apple苹果、Amazon亚马逊、Netflix奈飞、Google谷歌)等美国互联网巨头极少像中国的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一样向金融领域大规模、深度渗透,因此在国际上我们没有可供借鉴的行业和历史经验。所以整体来说,过去我们是在学习西方的成功经验,但这一次,我们走在了它们前面,也算是中国对国际金融监管作出的一些贡献。”况玉清表示。
 
来源:《商学院》杂志(记者刘青青、王倩)、新京报、新浪财经、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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