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分级惩戒!四部门发布电诈及关联犯罪惩戒办法

原创 作者:封莉 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0
将实施分级惩戒;惩戒措施涵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多方面。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实施分级惩戒;惩戒措施涵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多方面。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诈及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重要配套文件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作案工具,继续作案。

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郑翔表示。

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具体措施

《惩戒办法》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

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介绍,《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与此同时,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谈到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时表示,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对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电信网络惩戒措施。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以及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

对惩戒对象采取分级惩戒。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

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惩戒办法》坚持公开公正、保障权益。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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