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食品安全和小作坊、摊贩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新规
原创
作者:封莉
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0次
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小作坊、摊贩生产销售没有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解释》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明确了小作坊责任。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为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特别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销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最高法当天发布的“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典型案例显示,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价款290元,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陆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
陆某收货后,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酱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范围。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赔偿,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不同的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