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数据资产管理进入制度化系统化阶段

原创 作者:杜丽娟 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0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数据作为新时代重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数据作为新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市场围绕数据资产化的探索明显提速。

据财政部官网1月1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数字经济发展再迎重磅利好。


对此,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下称“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确定12方面主要任务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据上述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自2022年“数据二十条”发布后,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

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

但值得关注的是,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可以说,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蔡跃洲指出,《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对于(公共)数据资产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与《“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相比,《指导意见》更侧重于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规范和管理,在“数据二十条”确定的数据权属结构性分置框架下,《指导意见》针对公共数据的权属、使用、开发、收益、分配、价值评估等相关机制做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十二条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

此前,“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要建立“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一方面,本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比如,《指导意见》提出,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在蔡跃洲看来,入股和质押本质上还是对数据权属结构性分置后某类具体权益、权利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当然,《指导意见》对于公共资产权益入股、质押也是非常审慎的,专门给出了限定,即“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而且是“探索”。这意味着,短期内以公共数据资产相关权益作为入股或质押的标的不应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不区分数据资产持有主体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

本次《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对此,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表示,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有利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流程上更加公开透明也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各方参与数据资源开发等环节。

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授权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推动可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

《指导意见》还提出,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数据资产管理中,市场最为关注的是收益分配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都有相应回报。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提出,目前还缺少执行细节,诸如标准库、规则库、数据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策略等。文件更多针对的是标准数据集,为政府端数据开放指明了发展方向。


拓宽数据资产领域“蓝海”

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在实施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

在政策支持上,将统筹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运营的基础设施、试点试验区等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在鼓励试点上,《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

蔡跃洲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都是可以用于支持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管理运营的政策工具。诸如气象、地理、应急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数据,可以考虑先行试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也表示,在数据资源利用过程中,央国企以及大型头部企业不仅具有良好的数据治理基础,也有意识和能力去实现数据要素的流转利用。

“未来,为实现数据要素更有效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运营,还需要在数据定价、权属分配、流转利用等方面加强业务规则制定,并在不同领域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建设提供多方位引导。”吴沈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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